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府办发〔2010〕29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第十二条(重要时点检查)
遇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计划、部署,牵头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结合各联合监督检查参与部门的意见,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确定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方式、重点和内容。
第十三条(检查计划部署)
市和区县民防办在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联合检查计划,报市和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区县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计划应当在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10日内,报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市和区县的公安、消防、水务、安全监管、房屋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计划,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送市或者区县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社会参与)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五条(分级管理)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会同消防、水务、房屋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根据地下空间位置、用途、建造年限、设备设施等情况,将地下空间划分成不同的管理等级,确定重点检查管理对象,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六条(检查频率)
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地下空间,区县民防办每月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对其他地下空间,每季度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
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持证检查)
民防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全市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当加强对民防系统地下空间安全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并会同法制部门将之纳入民防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检查内容)
市和区县的民防、公安消防、水务、安全监管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一)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履行相关安全使用义务情况;
(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情况;
(三)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情况,以及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情况;
(四)地下空间内是否有《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情况;
(五)地下空间使用是否依法进行备案情况;
(六)每年汛期来临之前,防汛预案制定以及地下空间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