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府办发〔2010〕29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第六条(其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水务、安全监管、房屋管理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二)制定本部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
(四)将本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乡镇街道监督检查职责)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明确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工作机制;
(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三)重点对本辖区内非公用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四)积极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八条(委托检查)
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及区县民防工程管理所(中心)应当根据市和区县民防办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积极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协助检查)
各区县政府根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需要,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员队伍,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查。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员队伍的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其组织、培训和管理,由各区县民防办负责。
各区县政府应当依托社区民防建设,充分利用民防志愿者队伍资源,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群防群治。
第十条(检查原则)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之间应当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书)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