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各类电站的申报及年度检验按照第八条至第十四条的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金牌按照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制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七条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