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审核人除应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目标、质保体系的有效实行;
2.认真做好报告审核工作,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配合做好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号、修订、审核工作。
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应在培训证书有效期时间内,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负责对持证人员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四)负责培训证书的有关变更。
第十二条个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各类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其培训证书:
(一)检测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应负有责任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超出本人本人检测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