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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1月14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郑建文〔2009〕4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第七条 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监督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备终端计算机。施工现场设置的监控室应符合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硬件运行的防尘、使用温度和防静电要求,并提供监控设备的室外安装条件(包括供电等),监理单位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专业操作员值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将包括工程概况、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以及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等情况上传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借助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可以适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对施工现场进行适时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善、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证及时有效的传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可使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自己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包括施工安全文档管理及视频监控)。施工现场各有关单位应当保护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挪动、撤除、遮盖,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

    第十条 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网络安全和功能质量,以及远程视频实时图像的清晰度;摄像机适时图像采集的设置,必须保证市指挥监控中心能随时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和画面的切换、局部放大及定位视频监控。

    第十一条 市指挥监控中心发现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监督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告知施工现场,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反馈市指挥监控中心。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安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备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予通过安全措施审查。未按本规定安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设备擅自开工的,取消“郑州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选资格和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评先资格,并计入不良行为纪录。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提供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服务单位,拆除相关设备,并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市)、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和管理需要,在系统技术满足的前提下,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适时利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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