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八条 凡在控制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要及时清理;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损毁周边公共设施;
(三)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九条 除除夕、元宵节外,平时晚九时至次日早六时,不准在城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应按照举办的时间、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卫生污损程度,进行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焰花晚会,婚庆、开业、庆典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前主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并按要求从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公安机关核准燃放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或个人,烟花爆竹燃放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