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1994年4月25日 粤煤安[1994]153号
省属各局、罗家渡煤矿,各产煤市煤炭主管部门,曲江、仁化县煤炭局:
现将广东省煤矿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结合粤煤安[1994]050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告,以促进安全生产。
附:
广东省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于1994年1月24日,以粤煤安[1994]050号文转发了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和《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这两个《规定》,切实做好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1条 直属矿务局:曲仁局、梅田局必须成立通风处,其它局应成立通风科。高突瓦斯和煤层自燃严重的重点产煤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低瓦斯、煤层不自燃的市、县应配备通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国有煤矿必须在生产技术科室配备“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成立通风队,负责矿井的通风、瓦斯,煤尘以及防火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2条 矿务局局长(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正职领导,以下同)、矿长(产煤区的乡镇长、煤管站站长,以下同),是“一通三防”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止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把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做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局、矿长要对本单位通风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齐通风瓦斯检查人员,要保证通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的落实。
第3条 局、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审查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及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灾害预防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4条 主管机电的副局、矿长负责机电设备的管理。井下电气防爆设备要严格执行《防爆设备入井合格证》制度,对不合格设备严禁入井使用。在用的防爆设备要落实责任、专人管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杜绝失爆。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后要组织验收工作。
第5条 主管生产、开拓的副局、矿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搞好巷道维护,负责巷道贯通全过程的统一组织指挥,负责领导火工产品管理、严格火药、雷管的使用和管理。放炮必须按《规程》使用水炮和炮泥,严禁使用不合要求的火药。
第6条 分管后勤的副局、矿长要保证“一通三防”的设备,器材按质量到位,严禁无许可证的假冒产品入井。
第7条 安监局长、站长对防止瓦斯、煤尘、火灾事故安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瓦斯事故的作业场所,要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矿井瓦斯排放,大的巷道贯通、启封密闭、突出井石门揭煤等要把好措施关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8条 采掘队、班长必须随时掌握本区、本作业面的瓦斯变化情况,当发现瓦斯变化异常或超限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迅速查明原因,并按《规程》第143条、144条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喷头及管路、栅栏、密闭等“一通三防”设施进行管理。
通风队、班长对矿井“一通三防”日常管理负责,对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负责,并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和管理。
第9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岗位,认真检查、汇报、填写瓦斯记录。不准提前升井、不得空班、漏检、脱岗,弄虚作假。要做到进班在前,出班在后,实行面对面交接班。
第10条 工人对所在岗位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自觉使用,保护好有关设备及仪器设施,做好自主保安。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二、管理制度
第11条 第一责任者必须定期研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市、县煤炭主管部门)每季至少一次,矿(煤管站)每月至少一次。有突出矿井的单位,矿务局局和、总工程师每半年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协调工作。
第12条 局、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季度、月的“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计划,由局、矿长负责审定,并组织实施。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将该计划列入生产建设计划。财务、物资供应、劳资部门要把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物资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3条 矿长、矿总工程师必须逐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并签名备查,发现瓦斯超限和瓦斯涌出异常应立即组织或指定有关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14条 建立通风调度制度。矿井实行24小时通风调度值班制。各局、市通风或安全部门每周应将“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包括隐患处理情况向省煤炭总公司作简要电话汇报。
三、通风瓦斯管理
第15条 严格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属内部无计划停电停风,由安监部门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对于有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矿生产调度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有关队、班和部门制定计划和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不得停电停风。
第16条 对停电停风的采掘工作面,应由分管该工作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措施内容应包括:
(1) 控制排放瓦斯浓度,要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挂设瓦斯声光报警断电探头。
(2) 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电气设备和瓦斯探头的监测以及警戒人员位置必须在图上注明,做到文图齐全。
(3) 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必须停工撤人,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4) 排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由机电部门负责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5) 排完瓦斯后,由通风员检查瓦斯。只有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机电部门恢复供电。
(6) 加强排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通风员、生产技术员、安监员、电工等必须参加,并落实责任。排放有毒气体或排放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体积超过300m3时应派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其他人员应配带自救器。
第17条 瓦斯排放实行三级管理
(1)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员、兼职安全员负责排放。
(2) 巷道或排放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面,其排放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务局备案。
(3) 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影响范围大(排放体积超过300m3),影响其他工作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省总公司备查。批准后的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技术负责人组织贯彻,工作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
第18条 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监、机电、地测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矿总工程师批准,报局备查。其措施内容应包括:防治瓦斯及有毒气体、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防透水等。
第19条 采掘工程相距贯通点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程师报告,贯通中要打超前钻孔(煤巷双巷施工联络巷或顺槽小眼贯通可使用煤电钻打孔)确保贯通准确无误。被贯通巷道要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并记入日报表。通风部门要做好调整风流准备工作,贯通后立即进行调整、保证足够风量,瓦斯浓度在1%时方可恢复工作。
如贯通巷道需拆出密闭,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安监站负责监督实施。
第20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局、矿要严格执行《规程》和《防突细则》,建立防突专门机构,开展突出防治业务。地质部门要做好瓦斯地质工作,防止意外突然透煤。岩巷地质探煤孔要及时封死,以防泄出瓦斯。做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石门揭煤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煤炭总公司备查和报部备案。
第21条 严格对有突出危险性工作面的预测预报工作,工作面要挂允掘牌,以确保足够的超前距离。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
第22条 杜绝引爆火源。电气设备要杜绝失爆,严禁带电检修作业。加强放炮管理,必须做到“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放炮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前班组长负责清点人数和撤人并设警戒,确认无误方能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至少15分钟,放炮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遇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只有炮烟被吹散,由班组长撤回警戒,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
第23条 积极改革采煤方法、使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以利形成全风压通风和通风管理。使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省备查。要保证足够风量,防止瓦斯积聚,保持行人道及避灾路线畅通,火区下部的采掘工程应严格执行《规程》第232条规定。
第24条 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高突矿井、自燃发火矿井和年产6万吨能力以上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备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包括电动机)。并有双回路电源供电,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设施必须稳定可靠。
第25条 井下所有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146条的要求设置栅栏、密闭警标,每小班检查一次瓦斯并定期测定氧气,严禁任何人员违章进入。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时,工作面人员必须立即撤到全风压新鲜风流中。
第26条 严禁循环风、不符合要求的串联风和利用采空区、废巷通风。符合《规程》119条的串联风,应制定预防外因火灾明确避灾路线及配备自救器等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局长批准。
四、灾变措施和安全培训
第27条 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局、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成立抢救指挥部,矿长负责指挥。若灾害性质不明,应首先指派矿山救护队入井侦察,摸清灾害原因、地点和范围,据以制定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抢救,入井人员应经抢救指挥站批准,以防扩大灾情。突出或透水事故发生后,矿井压风机应保持正常运转。
第28条 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未经培训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通风瓦斯检查(监测)、放炮、防尘、机电维修、防爆检查,各类司机等技术工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节假日矿井停产、工人离矿时间较长在复工生产前,要制定复工措施,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复工措施,领取复工指令,由队班长会同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带领工人复工生产。
第29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检仪或光学瓦斯检定器,高突矿井必须装备瓦斯监测探头,实现断电功能,其中年产21万吨以上的高、突矿井应装备全井安全监测系统。矿务局(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必须保证所辖矿井中瓦斯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建立专门的维修服务队伍,配齐配气,检验、标定等必要的设备,凡装备配备不足的要追究局长(经理)、矿长责任,装备选型不当,使用不当的要追究矿总工程师责任。
第30条 高突矿井的煤及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闭销,必须建立压风自救系统,有条件矿井应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工作面按高瓦斯井进行管理和装备。
第31条 矿井应建立综合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及各个生产环节必须实现湿式作业,消除煤尘堆积煤尘飞扬。必须配齐粉尘检测仪,对各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凡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
六、附则
第32条 本细则未尽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各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制定实施办法和规定,报省总公司批准后一并执行。
第34条 在执行《规程》、《规定》和本细则过程中,凡因资金、装备等原因不能全部执行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报上级批准,存在问题应纳入规划,逐级上报平衡,分期逐步解决。
第35条 乡镇煤矿参照执行本《细则》,重点是依法办矿,严格执行“五消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高突瓦斯井达不到“五消灭”标准要停产整顿;灾情较轻的低瓦斯井要制定规划,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达到“五消灭”。严禁一条龙大串连通风,严禁循环风,严禁小井之间随意贯通形成风流紊乱,严格井口检身制度,禁止带烟、火下井。
第36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