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8时37分许,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亿条食品软包装建设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钢结构吊装作业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6万元。
事故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事故调查组,办公室设在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土左旗应急管理局、旗住建局、旗公安局、旗工会、旗人社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开展救援及调查工作。
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汽车吊司机刘某违章作业,无视超载报警、违规吊物载人作业。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对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2024年6月27日,土左旗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6.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于2024年8月23日经土默特左旗政府正式批复。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2025年6月 23 日,“6.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的要求,土左旗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敕勒川乳业开发区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旗住建局、旗公安局、旗工会、旗人社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评估组。在开发区10楼会议室召开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评估会议。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座谈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了核实,确保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到实处,并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呼和浩特市东程科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形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处罚文书、整改方案、记录等有关佐证材料。确认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全部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吊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未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核外包作业人员从业资质,未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吊装专项方案配备吨位相符的汽车吊,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旗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某某,未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旗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师某某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27766元。
2.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施工作业时未到场带班作业,钢结构吊装作业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旗应急管理局给予李某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2000元。
3.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牛某某,违法分包,将超规模危大工程钢结构吊装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刘某,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旗应急管理局给予牛某某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共计15240元。
4.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尚某某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62728元。
5.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三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张某某给予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19303元。
(三)相关企业及人员处理
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呼市住建局给予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六个月的处罚。总监理工程师尚某某、施工项目负责人李某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六个月。
三、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审查资料、现场核查、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6·24”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对施工现场进行了严管措施,为下一步调查事故原因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对该企业及时采取停工措施,复工前组织相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及警示教育。
四、评估总体结论
评估组认为,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了《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内蒙古嵘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4”一般生产安全高处坠落事故》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工作要求,评估结论为通过。
五、下一步建议
(一)加强源头风险管控。事故企业要严把安全关,从设施设备、现场管理、应急处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查漏补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提高防风险、保安全的能力。企业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防范措施进行了落实,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举一反三持续改善事故防范措施,才能适应不同时期风险管控要求,建议企业实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制定和调整、持续完善事故防范措施。
(二)强化现场作业管理。要加强对外包工程及技术服务外来人员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承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巡检、作业监护制度,加强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落实,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要加强从业人员(包括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持续强化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巡检、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施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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