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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5年6月22日9时10分左右,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双滦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6月25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施工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承钢果山,成立于2010年1月1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代表人:贾城满,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03000008688,注册资金5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房屋出租及维修等。该公司现有员工20余人。     2.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积余庆村,法人代表:王永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00000028134,2010年6月取得了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资质,公司注册资金2400万元。该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取得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9〕003929-1/2。公司现有职工200多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65人,具有中高级工程技术职称人员77人,二级注册建造师21人,造价员5人。

3.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德双滦区滦河镇承钢2号办公楼,成立于2004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丛培轩,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冶炼工程监理甲级等。公司现有员工30余人。

(二)施工概况

1.2014年6月25日,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监理合同,对康达御景新城项目5#、7#、9#、10#及北地块地下车库A段工程监理,监理期限:自2014年7月10始至2015年12月30日止,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

2.2014年6月30日,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康达御景新城项目5#、7#、9#、10#及北地块地下车库A段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KD-JJ2014-2014-0005〕,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2日早6点上班,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拆卸架子班班长白金明安排架子工邢国兴和佟明拆除7#楼东、西两处卸料平台架子,并强调要注意安全,戴好安全帽,配、挂好安全带;约半小时后,曾宪林来了,和他们一起拆架子;佟明在4楼接架子管,曾宪林和邢国兴拆架子,两人拆完西边卸料平台的架子后,随后就拆东边的卸料平台的架子,当拆了一层半左右时,曾宪林在拔出东边的卸料平台6米立杆时,因该立杆水平杆已拆除,导致身体失衡,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致使曾宪林突然坠落至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曾宪林坠落后,邢国兴和佟明立即从4楼跑到一层坠落地点,招呼现场周围人员和项目部人员,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项目部人员安排人员到路口接应120救护车,救护车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5到6分钟后到达现场,上午9时左右,将伤者拉到承德市 中心医院,上午10时左右,曾宪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忙于组织事故善后处理,未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双滦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于 2015年6月23日上午上报双滦区住建局。6月23日14时10分左右,双滦区住建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到双滦区安监局,双滦区安监局接报后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曾宪林虽已取得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但未及时复核,在拆除7#楼东卸料平台架子过程中,违反高空作业规程,未系好安全带,在拔出卸料平台6米立杆时,因该立杆水平杆已拆除,导致身体失衡,曾宪林随6米立杆一起坠落至地面受伤。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  (1)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2)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

(3)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教育培训不到位。  (1)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2)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其在分包合同中的义务,施工前,未向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未告知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措施及要求,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工人违章作业引起迟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韩亚军,男,1957年出生,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驻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总监理,负责该项工程的全面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罚款,并报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白金明,男,1964年出生,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7#楼施工现场带班班长,负责安全管理、分工和考勤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曾宪林违章作业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罚款,并报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于维,男,1973年出生,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该公司承包项目康达御景新城的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分包方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处以0.5万元罚款,并报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4.王永强,男,1972年出生,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迟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4.2万30%的罚款,即人民币1.26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人民币2.52万元。两项合并处罚款3.78万元整。

5.王玉民,男,1971年出生,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2.3736万元30%的罚款,即人民币0.712万元,。

6.经万永,男,1969年出生,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安全员,负责该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康达御景新城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其警告,并处以罚款0.5万元。

7.贾城满,男,1955年出生,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检查分包方安全生产工作,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6万元30%的罚款,即人民币1.8万元。

8.丛培轩,男,1960年出生,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公司派出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4.8万元30%的罚款,即人民币1.44万元,。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部分从业人员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安全知识的情况下既上岗作业;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25万元。

10.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落实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部分从业人员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安全知识的情况下既上岗作业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到位;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坠落事故的重点部位防护不到位的问题未监督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11.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监理公司和施工企业存在的部分从业人员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必要安全知识的情况下既上岗作业问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综合监管不到位,以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双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四)双滦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局

建议双滦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局就该起事故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双滦区安委会约谈住建局主要负责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承德永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承德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危险区域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杜绝违章作业,要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并确保监护可靠、有效,覆盖作业的全过程。

3.承德恒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检查全覆盖。  4.双滦区住建局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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