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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作废】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258-1999
 
    
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已在欧美等工业国实行多年,目前已国际化。我国1994年批准了170号公约,同时颁布了本标准的第一版。根据3年多实际应用情况,现对前版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原标准名称“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改为“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取消原标准有关标志的规定,将危险标志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所规定的标志相一致;取消防护措施图形符号、泄漏处置两大项;将储运和急救两项合并为安全措施一项,并在安全措施中增加安全处置信息;增加了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生产批号两项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258-199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峰、彭湘潍、李雪华、李运才、张启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 LD50≤40mg/kg;吸入1h LC50≤0.5mg/L的化学品。
3.2 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  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 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 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 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 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标签
4.1 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 内容
4.2.1 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 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 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 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 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 No.和CN No.表示。
4.2.1.5 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 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和类别,用“危险”、“警告”、“注意”三个词分别进行危害程度的警示。具体规定见表1。当某种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用危险性最大的警示词。警示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1 警示词与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对应关系

 

警示词
化学品危险性类别
危 险
爆炸品   易燃气体   有毒气体   低闪点液体   一级自燃物品  一级遇湿易燃物品
一级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   剧毒品   一级酸性腐蚀品
警 告
不燃气体   中闪点液体   一级易燃固体    二级自燃物品    二级遇湿易燃物品 
二级氧化剂    有毒品   二级酸性腐蚀品 一级碱性腐蚀品
注 意
高闪点液体   二级易燃固体    有害品   二级碱性腐蚀品    其它腐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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