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遵循施工生产与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原则。
6 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
6.1 临时设施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制作-安装-验收-投入使用”的程序,报公司审批的项目,报送的资料必须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需附以下资料:
? 初步预算
? 工程概况、自然环境及地质概况
? 编制范围
? 编制依据、原则
? 临时设施使用需求、配置方案、工程进度、施工方法
? 设计图纸、结构、材料的设计、计算资料、工艺流程及安全操作规程
? 质量保证措施
? 安全保证措施
?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6.2 委托设计的项目,被委托单位必须有该设施的设计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签字齐全,加盖公章。委托单位对其设计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6.3 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必须按分工实行审批,经审批签发后,方可进行制作。未经设计审批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的临时设施,不得组织鉴定和投入使用,否则追究其责任。
6.4 办好批准手续后才能修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需当地管理机关审批的,取得临建许可证后实施。
6.5 临时设施的构件加工制作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严格按图纸加工安装并按相关技术标准组织验收。
6.6 所采用的产品、构件必须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6.7 经鉴定投入使用的临时设施,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6.8 临时设施鉴定只对该项目工程施工有效,拆迁至另一项目施工时,不管与该项目的临时设施规模相同与否,均应按规定重新审批鉴定。
6.9 上报资料时必须填写附表一《施工临时设施设计报审表》。
6.10 经批准搭建的临时设施,建成后,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进行结算检查,不准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租赁。
7 监督检查
7.1 临时设施由项目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协调用地、申报、建设、验收等工作。
7.2 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完工后应组织安质、施工、成本等部门会同检查,做好各部位检查表格记录,检查结论应会签,并归档保存。见附表二《临时设施验收检查表》。
7.3 临时设施的安全、质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安全质量检查不达标的应立即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成本中心、施计部、安质部等部门可随时对临时工程的施工是否符合《工地建设标准化指南》各项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
8 临时设施费用核定
8.1 所有项目临时设施费用预算必须报项目成本管理中心审核(包括修建“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含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垦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临时设施的维修和日常保养等),总经理批准,据实核算。驻地拆除方案在上报方案及预算时做出详细说明。
8.2 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项目、规模及工程量,按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采用定额或分析指标,按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计算。
8.3 建设规模、标准、预算必须符合审批后的方案及预算,不准突破审批总价。
8.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并对临设残值进行估价,合理摊销,冲减临时设施成本。
9 附则
9.1 基层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施计部备案。
9.2 本制度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由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