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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纺织厂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目标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6日

    〈2〉发生机械设备、工艺质量、盗窃、火灾事故(无伤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领导成员给予罚款,第一责任人承担总额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总额30%,当事人承担总额20%。
    〈3〉因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一人,机械事故、工艺质量事故、盗窃(设备)、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10000元,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第一责任人承担总额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总额的20%,当事人承担总额的20%,相关领导承担总额的10%。
    〈4〉发生一次事故(含盗窃、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工艺质量事故)重伤二人(含二人)无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处以事故单位领导成员及当事人2000-10000元的罚款,第一责任人承担总额40%,第二责任人承担总额的30%,当事人承担总额的20%,相关领导成员承担总额的10%。
    〈5〉发生一次事故(含盗窃、火灾事故、机械设备事故、工艺质量事故)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处以事故单位领导成员10000-20000元罚款,第一责任人承担总额30%,第二责任人承担总额20%,当事人承担总额30%,相关领导承担总额20%,按月、分期扣完为止,并根据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6〉对谎报事故情况,虚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不按时上报,经核实后,加罚事故单位领导成员应罚款的50%,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职直至撤消解聘处分。
    〈7〉凡因各种原因造成事故,没有实现年度方针目标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年终给予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的各类评比资格。
    3、安全奖励:
    〈1〉全年安全无事故,按照人均50元对单位给予奖励,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2〉对授奖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给予500--2000元奖励。
    〈3〉物业中心参照此办法执行。
    四、监督与管理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法规和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奖励和罚款的权力。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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