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5.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5.8、乙方运输过程中应每日不少于4次对所运货物是否固定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立即处理,不得因此事发生事故。
第六条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6.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七条: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7.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轨道车一辆从天津市ΧΧ区ΧΧ路ΧΧΧ运输至昆明市新螺狮湾五腊村停车场,运费ΧΧΧ元。
7.2、结算方法为:乙方将轨道车运输到目的地后,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的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8.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8.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每日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8.4、轨道车运输至目的地时合同终止,
第九条:文本及时效
9.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3、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0.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10.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