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实施安全监察才能有的放矢。
2.2要立即着手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的《煤矿安全评估标准》。
没有统一的评估标准,省际间的评估结果就无可比性,煤矿安全评估就会走样,各行其是,失去安全评估应有的实际意义。《煤矿安全评估标准》应主要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为基础,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其他规程、规范、标准加以制定,按照大中型煤矿和小型煤矿的井型规模分别制定评估标准,这样才能符合矿井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发挥煤矿安全评估的指导性作用。
2.3国家局要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评估与煤矿安全评价的内涵、实质及区别和特点,理顺二者关系。
应规范安全评估的行为,统一对煤矿“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含义的认识,明确二者的确切含义,以便正确的理解和开展好煤矿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工作。
2.4加强和完善对安全评估结果的动态监控管理。
评估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空间和适用评估标准条件下得到的评估结论,应符合矿井生产的动态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适时作出调整。要加强对安全评估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及结果的真实。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将评估结果不定期的通报当地政府同时公告社会,接受监督。
2.5要把煤矿安全评估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安全评估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相反,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建设不仅促使煤矿安全程度的提高,还为煤矿安全评估提供了条件和基础。
2.6要把煤矿安全评估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
通过安全评估,摸清矿井的安全情况,找准安全管理的重点和安全监察的难点,从源头把好安全准入,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提供有效地手段,进一步促进煤矿完善、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