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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纪国友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9日
      二、几点思考和建议
1、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一是要找准工作定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代表国家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按照“监察、执法、协调、服务”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做到不越位、不错位、执法到位,提升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是研究探索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国办发〔2008〕101号文件,调整了国家煤矿安监局的职责,新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这是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要抓紧研究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和方法。三是严格安全准入。充分运用安全准入(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三同时”、安全资格证)和新建项目安全核准这两个有力武器,严把准入门槛,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科技进步,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四是继续探索和研究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的含义、界定和具体内容,进一步完善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和监察执法计划,总结交流监察执法的有效方式、方法。五是适应现行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目前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体制还没有理顺,必须主动适应,加强与行业管理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2、充分发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国办发〔2008〕55号文件重新调整了国务院安委会和办公室的职责,明确了安委会办公室的12项职责,其中包括“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这既是职责,也是抓工作的有效手段。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印发文件或工作部署各地、各部门是重视的,也是有效的。下一步,要认真研究履行安委办职责的切入点,特别是在“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可通过安委办来协商解决,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作用。
3、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煤矿瓦斯治理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措施要求都已明确,下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落实,分步推进。一是全面调研,摸清底数,找出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四个方面存在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差距,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分类指导。二是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培训和技术讲座,掌握和理解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内涵和要求。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到2010年,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三是督促各地制定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发现和总结各地在构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在瓦斯治理方面的新技术、新成果,及时进行推广。四是加强沟通协调,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4、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多,千头万绪,必须找准切入点,找准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确定重点攻坚方向和阶段性目标,集中力量,争取在一个时期内取得突破,从而带动安全工作全局。一是抓采掘机械化。张德江副总理在太原会议上明确提出“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大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0%以上,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要围绕实现这一目标,研究对策、制定规划。二是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践证明,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要坚持不懈抓下去,并结合新情况、新形势,补充新的内容。三是抓任职资格准入。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矿井的安全状况。严格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准入资格对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十分重要。应按照矿井规模、灾害程度对“三项岗位人员”任职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新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要一次达标,现有矿井限期(如3~5年)达标;同时针对小煤矿实际出资人、法人代表与矿长分离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实际出资人、法人代表纳入任职资格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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