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加强高层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中的火灾隐患
高层建筑的发展无疑给市民的办公、居住、生活、购物带来的方便,极大的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工作条件,也比过去城市木屋结构、砖木结构的房子大大提高了耐火等级和防火抗灾的能力。但是,由于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家具、地毯等杂物多,各种用电设备多,电线布局密集,人员集中,流动性大,火险隐患多。如何加强高层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建筑中的火灾隐患,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切实做好高层建筑的长效管理。
政府层面上。一是明确责任。各级消防部门应积极提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委员会和房产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对有管理主体的高层建筑,应确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4号)文件规定对无管理主体的高层,由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管理。二是落实资金保障。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在验收时,提取小额资金作为消防管理的专项储备基金,或提请业主大会同意,从维修基金中建立消防质量专项维护基金,遇有消防设施毁损问题随时整改。三是抓好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物业管理队伍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掌握消防管理的基本常识,实现持证上岗。四是强化监督。物管公司必须在房产部门、街道和社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形成自上而下,层层抓、层层管的局面,如果物管公司不履行职责,上级主管部门可采取教育、处罚直至吊销执照等手段强制执行。
管理的层面上。一是落实“人防”的措施。辖区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严把日常的监督检查关。要在熟练掌握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的基础上,加大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加大与安监、房产、建设、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整治的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对高层建筑开展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确实无法立即整改又无法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报请政府研究制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落实“设施防”的措施。逐步推行高层建筑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系统,这样,既能解决因警力不足而存在的对社会单位实地监督检查率低的问题,又能及时发现火情,快速出警、迅速灭火。三是落实“技术防”的措施。强制对高层建筑内消防设施实行专业消防工程公司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在专业维护下完整好用。强化联合执法,全面提升监管质量。
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素质的层面。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建设、房产、城管、广电等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制订防火公约,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在高层建筑内建立动态消防宣传栏、消防漫画、专题图片展等,让群众在进出楼道时,时时看的到警示图片。内容上要重点突出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简单设施使用以及高层建筑内常见的习惯性违法行为等基本常识。社区、街道应组织开展消防灭火演练,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高层建筑使用单位、业主要成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如缓降器、安全带等。
总之,要消除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一个漫长时期,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要坚持不懈、一如既往狠抓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作者系南平市延平区消防大队参谋 审核:王文龙)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