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保险机制 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
作者:陈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2日
四、安全生产工作引入保险机制的建议借鉴工业化国家的作法,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安全生产引入保险机制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在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行商业保险,突出保险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我国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相互补充,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服务的模式。
(一)《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工伤保险费用于工伤预防费用的比例,但近几年不少地区在制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办法)时,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如: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其中,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浙江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及“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湖南省规定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这些经验和做法应继续推广。建议下一步在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明确将工伤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5%左右)提取用于事故预防,包括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相关的投入;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用;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安全生产科研及相关标准的制订;表彰与奖励等。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强制推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同时鼓励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商业保险。逐步建立与工伤社会保险并行的、在高风险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模式。
在高风险行业建立商业保险已经有了一些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章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煤炭法》第44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支付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设想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同年底,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今年,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把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列为一项内容。依据上述精神,结合各地实践,提出如下具体建议设想:
(一)推行高危行业安保互动机制。所谓安保互动,就是指在安全生产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机制。通过安保互动机制的建立,既可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力度,又可以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使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着重预防。引入保险机制,实现安保互动,应当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首先,在修订《煤炭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应当把现有条文中有在强制实行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提出方案,共同推动实施,为推行安保互动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其次,要使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就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商业保险机构为了实现盈利目标,必然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督查和技术改进,发挥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因为对于收取保费的保险机构而言,由于市场化运作,也就增强了经济动力和利益机制。
(二)各方利益共赢,避免过度增加企业负担。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要注意通过合理设计精算,实现安全生产、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共赢。由于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最终承担者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此,要测算好企业的平均安全负担,安排好各项强制性安全政策的进度。要研究改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应当说目前在高危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事故保险的初级形式。随着发展,可以研究将其转化或纳入保险之中。
(三)坚持防补结合,以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研究表明,预防性安全投入的效果与事故后整改投入效果的关系是1∶5。因此,预防性安全投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一环。要发挥保险机构介入工伤预防,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的作用。保险机构在资金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国外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5%,我国为5%-10%),可以用于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教育,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在全煤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煤炭行业作为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一直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煤炭行业也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近年来安监总局同中国保监会共同组织了相关的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整体上,形成区别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强制和市场运作结合的“附合保险模式”;在机制上,形成保险经纪机构集中风险、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和再保险分担风险的“分解式保险运行模式”;在形式上,推行统一管理、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础费率、统一赔偿水平、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管理模式”。通过上述三个模式,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矿工合法权益,促进煤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分散煤矿企业风险。
(五)继续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的试点工作。重庆市作为安监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的试点地区,一年来,对引入保险机制运作方式、人才队伍、产品开发、事故预防机制、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确立了“风险与保险预警”的安保合作目标,在相关的法律支撑、理论基础、客观环境、合作平台上做了细致的论证和评估。借鉴国外保险功能与安全监管结合的运行模式和做法,探索安保良性互动的模式。初步收到了效果。鉴于上述情况,应继续支持重庆市试点工作,并适当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