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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初探

作者:李永威  来源: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23日
5.2 石油、电力行业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7]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及附属设施场区外各50m范围内,开山、爆破、燃放爆竹和修筑大型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挖塘、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和修筑其他建筑物;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
    第十三条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m至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穿越河流的管道,由管理企业与河道管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码头,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筑坝、炸鱼、进行水下爆破或其他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水下作业。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应该指出,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上游天然气管道和设施进入城市地域时,如何确定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在城市建设的高压燃气管道,一般敷设在城市的外围而经常与架空电力设施产生交叉。电力设施具有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0号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8],依据电力法国务院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以及保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5.3 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从上面的汇总和讨论可以看出,行业不同,对保护范围的具体表达方式不同;同一行业中,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当然,每一种具体的做法均有其出发点和适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总的来讲,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明确给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具体数据,也未明确定义城市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的概念,各地对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控制范围的提法、具体划定以及作用还未统一。
    从规划和执行层面讲,应趋向于将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分为两种层次,第一层,安全保护范围;第二层,安全控制范围。对于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建设部及各省市政府在有关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安全控制范围内的活动、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可以参照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条例中的要求执行或重新制定新的条文。
    从目的和作用层面讲,安全控制范围主要是燃气设施建成投运后为保证安全运行而设立的控制范围,与规划阶段用地控制作用一致,因此,燃气厂站设施的黄线与其安全控制范围相对应。燃气厂站设施的实施用地可以与安全保护范围相对应而小于黄线范围。
    对于燃气管线设施来讲,安全保护范围虽然也是管线建成投运后为保证安全运行而设立的保护范围,但其与规划阶段管线建设用地控制作用一致,因而燃气管线设施的黄线应与其安全保护范围相对应,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大于黄线范围,并可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运时根据燃气管线建设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或划定细则确定。
5.3.1 厂站设施的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
    燃气厂站设施包括:城市门站、储配站、配气站、压送站、调压站、储罐(厂)站、供应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加气站等各种类型的燃气厂站。
    燃气厂站设施的黄线与控制范围主要是偏重于规划阶段燃气厂站设施的用地控制,但是燃气厂站设施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则会对周围其他设施的建设产生限制作用,因此,燃气厂站设施的黄线与控制范围的确定必须考虑燃气厂站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最大间距要求,也即,对于确定的燃气厂站类型和规模来讲,相关规范中燃气设施与周围各种建构筑物的最大间距就是该种类型和规模燃气厂站的黄线与控制范围上限。
    燃气厂站设施的保护范围主要应该考虑建设过程中和正常运行条件下厂站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厂站围墙设置在最小间距处即可满足保护范围的要求。
5.3.2 管线设施的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线设施包括:各种压力管线、管线上的阀室、管道标志桩、里程桩、警示牌、阴极保护测试桩、检水检气井、测压井、抽水井,以及管堤、管桥、管支架、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等。
    城市燃气管线设施的黄线与保护范围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应使得燃气管线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还要考虑其他管道设施的建设以及特殊情况下燃气管线自身的敷设问题,应根据不同的管道压力和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黄线与保护范围。原则上,燃气管线设施的黄线与保护范围的下限应该是允许与之相距最近的管道或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上限应该是要求与之相距最远的管道或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对于建构筑物来讲,每种压力管道可以确定一个唯一的黄线与保护范围数值。
    城市燃气管线设施的控制范围的划定主要是考虑管线设施的运行安全,所以主要考虑爆破、其他市政管道、建构筑物的挖掘、打桩、顶进作业以及高压燃气管道两侧修筑和建设大型工程等。燃气管线设施的控制范围的下限应该是与普通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上限应该是与满足规划要求的、可以实施的重要或大型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
5.4 划定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范围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发布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应有相应细则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的确定。城市燃气基础设施用地黄线的划定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要考虑燃气设施的种类、功能、规模和作用,还要以相关的法令、条例、规范为根据。既要考虑城市燃气系统设施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气源或上游燃气系统设施的要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燃气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而上游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则应执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但如果在同一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燃气系统设施和上游燃气系统设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规定,对于工程的建设将带来较大的麻烦。
    另外,随着燃气工程技术水平的提高,燃气工程设计也在不断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成果,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也开始采用将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考虑现状与规划),划分为4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6]。在每个管道地区等级内,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根据管道敷设条件(管径、壁厚、压力)的不同而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燃气管道地区分级的规定作为划定黄线与保护范围的依据,而应以管道地区等级内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作为划定黄线与保护范围的依据。
6 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实施
    燃气设施黄线、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燃气厂站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不是燃气设施用地边界线,而是用地控制线。这一点对于燃气厂站设施来讲尤其重要。在过去的工程建设实践中,由于没有法令的保护,在规划阶段,为了保证某些种类燃气厂站设施的安全运行,往往要求建设单位征用这些厂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内的用地。这无形之中就加大了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难度和增加了工程建设投资。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影响到燃气厂站设施周围的景观,比如在规划的绿化用地范围内的燃气厂站设施,本来可以少占地,缩小对绿化和周围环境的影响,但由于没有可以用于具体操作的法令、规定和实施细则,只好按照水平净距的要求用地。在规划的开发区等燃气厂站设施用地,也由于没有可以用于具体操作的法令、规定和实施细则,也需要按照水平净距的要求用地。《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配套的黄线和保护范围划定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将使燃气设施的建设更具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7 结论
    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燃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能起到保驾和护航的作用。无论从经济、社会环境,还是安全角度都是急待制定和实施的一项管理办法。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之间又密不可分,相互交错。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燃气设施黄线与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研究、协调、编制和落实工作。
参考文献
1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3号
3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62号
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 第10号
5 GB 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6 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8 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9 乌鲁木齐市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10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11 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12 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第92号
13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14 天津市燃气管道设施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5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16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7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3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19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39号
20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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