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 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3.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与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样,进行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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