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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24日  ♡ 收藏本页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健全完善平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燃气领域突发事件风险,规范开展燃气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燃气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YJ/T 9011-201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平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凉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4  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按照自身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应急、商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加强对燃气终端用户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坚决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

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平凉市燃气行业特点,将燃气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Ⅰ级)为最高级别。

1.5.1  特别重大(Ⅰ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2  重大(Ⅱ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0人以下、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下、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100人以下、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3  较大(Ⅲ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2)造成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下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 5000 万元以下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50 人以下 3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1.5.4  一般(Ⅳ级)燃气事故

(1)城镇供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下、5000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燃气事故。

(3)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程序并进行响应。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

职责: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平凉金融监管分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2.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承担城镇燃气行业主管责任;指导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技术支撑,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应急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衔接省工信厅争取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单位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协调燃气事故处置中通信应急保障、通信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前期伤员抢救、群众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市指挥部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市卫健委: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应急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平凉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电力切断、保障、恢复,防止触电、电器引爆等次生灾害,提供应急供电保障。

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事故第一响应主体责任,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关阀、断气、堵漏、管控现场,提供管网、设施图纸、技术参数和专业抢险队伍,配合政府部门抢险、调查、善后、恢复供气,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用户安全宣传。

2.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对因燃气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遇难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地形、规划等相关资料支撑,配合做好因地质、规划因素引发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餐饮行业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文旅局:指导市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

市总工会: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单位因燃气突发事件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参加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

平凉金融监管分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及时修复受损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及职责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市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令,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科学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或其他强制性管控措施;

(3)按照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拟定并按程序报批事故信息发布材料,规范信息发布工作;

2.4.3  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现场总指挥职责:召集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各部门(单位)现场负责人组建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副总指挥职责:协助、配合现场总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工作。

2.5  指挥部专业组组成、职责及权限

(1)抢险抢修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相关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事发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联系事故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或当事人,了解燃气设备设施损坏程度、准确位置、燃气泄漏点等情况;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情况,制定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并具体实施燃气设施抢险抢修方案,随时监测现场险情变化,做好紧急情况应对准备。

(2)消防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组织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燃气事故现场,掌握警戒区域情况。当有燃气泄漏或火灾发生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现场情况,提出防火灭火、控制火情和人员撤退方案,经现场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先行与现场抢险人员密切配合,组织实施防火、灭火并报告现场总指挥。

(3)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局、国网平凉供电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事故中燃气应急储备和气源、燃气设备压力、特种设备状态、道路和建筑物沉降、管网和管线状态、点火源、周边空气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气象条件、河道、水库、水源地、铁路等情况的应急监测,报送相关信息。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及权限: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工作,实施警戒(封锁或控制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必要时提出警戒方案供现场总指挥决策。密切注意警戒区内外情况变化,并及时报告现场总指挥。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

职责及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转运和救治,监督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做好卫生防疫、心理疏导,统筹调配医疗物资,全力保障伤员救治。

(6)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区政府。

职责及权限:协调指导市属媒体对事故进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燃气事故事中和事后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

(7)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平凉分公司、中国联通平凉分公司、中国移动平凉分公司、中国广电平凉公司、国网平凉供电公司。

职责及权限:组织开展应急通信电力保障恢复工作,实施通信网抢修恢复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障事故现场通信畅通。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相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职责及权限:主要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受灾群众临时救助、理赔协调、法律援助、灾后安置及相关后续处置工作。

(9)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

职责及权限:组织邀请燃气、危化、特种设备和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供气设施发生的事故实施技术支持,参与事故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预防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提升燃气防灾减灾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

(2)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中,科学规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和应急物资。

(3)各部门(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燃气事故预防工作,坚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3.2  监测

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燃气风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分析安全发展趋势,精准掌握燃气风险源变化状况。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对本单位燃气风险源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和规范管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备案;依托本单位燃气设备监测技术平台,收集、统计并分析燃气风险数据,发现重大风险时立即停止供气,并第一时间将燃气事故风险上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大节日、用气高峰等重要时段或事故易发时段,结合气源供应情况和外地燃气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燃气风险专项监测,确保及时获取燃气事故风险信息。

3.3  预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

3.3.1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预警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预警。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并向上级指挥部提出应急支援。

三级(较大)预警信息由市级指挥部发布。

四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燃气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自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分析研判。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4)防范处置。责令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

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程序与内容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并可视情况同步向国务院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4.2  先期处置

燃气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响应启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县(市、区)级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或者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符合较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报请总指挥长决定。Ⅲ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市级指挥部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符合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市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

(4)Ⅰ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4.4  指挥协调

上级政府开展应急支援时,派出工作组,下级指挥部纳入其管理,指挥权移交。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关停、放散、堵漏、隔离、降温、燃气置换、火灾扑救等工作;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对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进行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布机制。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级指挥部按有关规定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

(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立即启动善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补充、生产经营恢复等工作;同步开展设备设施修复和事故现场清理,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安定。

(1)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2)保险。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参与抢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相关部门(单位)为参加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的应急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燃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和总结

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上级要求参与和配合;较大 (Ⅲ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一般 (Ⅳ级)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牵头开展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重点查清:事发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燃气停供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责任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形成完整的燃气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5.3  恢复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勘查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启动恢复重建工作:

(1)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方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2)恢复重建内容包括:燃气设备设施重建、燃气供应恢复、受损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复、疏散避险人员回迁、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恢复等;

(3)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需上级支持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向上级提出申请。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讯全程畅通;联合各通信运营商制定应急通信车辆调用方案,保障应急通信需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事故报警及故障报修通信平台或24小时抢修热线,完善企业内部通信联络制度,确保燃气事故信息及时获取和收集。

6.2  防护避险保障

燃气事故抢险救援队伍配备的专业防护装备,作为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核心保障,定期开展维护保养;装备数量无法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调用和征用,并严格检查装备质量,确保性能完好。

将涉事地区安全区域内的应急避难场所、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广场等空旷场所,划定为燃气突发事件疏散避险场地;治安保卫组结合场地位置制定科学的人员疏散方案,保障人员安全撤离和有序安置。

6.3  应急队伍保障

平凉市燃气事故应急队伍以市消防救援局及各燃气经营企业专职抢修队伍为核心,各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燃气事故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持续提升专业抢险处置能力。

6.4  物资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燃气事故风险特点,按标准配备、储备应急工具、设备、专用车辆、备品备件等物资装备。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装备齐全、有效、可用。

6.5  应急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程监督;

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企业)足额保障燃气风险监控、监测预警、演练培训、抢修抢险等工作资金需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额承担。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根据交通管控相关规定,保障疏散避险、伤员转运、物资运输等通道的开辟和畅通;各县(市、区)公交车、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协调,保证人员疏散避险的运力需求。

6.7  医疗救治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燃气事故人员伤害特点,筛选确定具备相应医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救治联动机制,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依托各县(市、区)急救中心急救车辆队伍,建立伤员快速转运通道,确保伤员及时送医。

6.8  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开展24小时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重点防护事故周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及设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疏散、医疗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6.9  专家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市级燃气行业专家库,同时发挥和依靠高校、科研院所、燃气经营企业的科技力量和专业优势,研究解决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难点,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演练

(1)市级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指挥统一、沟通顺畅;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本预案规定和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燃气事故专项应急演练。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在综合性演练中强化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科目演练。

(4)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企业应急演练年度计划,结合企业事故防范重点,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优化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7.2  宣传培训

7.2.1  应急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预案的学习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

7.2.2  应急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1)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实施救援协同作战能力。

(2)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培训。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7.3  应急预案修订

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指挥部负责对燃气事故预警、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先期处置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故损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未按要求落实预警措施,或未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燃气事故信息的,不服从统一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和自身工作职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9.2  预案说明

(1)本预案中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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