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监控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⑵负责向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或事件;
⑶建立全县辐射应急响应网,组织制定沙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⑷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组织环境监测站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场外应急响应中由环保局负责的其他任务;
⑸组织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⑹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审定造成环境影响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⑺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响应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2.1.2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担任。
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⑴组织宣传、贯彻国家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应急工作要求;
⑵制定并及时修订辐射应急响应方案,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配合上级完成应急期间传递应急通报、通告、工作报告的起草,配合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和环境监测;
⑷组织参加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习、练习;
⑸完成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2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社会治安,协助环保、卫生部门隔离和封锁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受害人群,协助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县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和辐射卫生防护药品的准备、管理和发放;负责事故发生时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人员辐射剂量测量、控制和管理;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和救助装备、物资的资金保证。
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察和医疗应急情况。
2.3放射源使用单位的职责
⑴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⑵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报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在辐射事故应急时,确定事故规模和可能的影响范围,统一指挥本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⑷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
⑸自觉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