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杏林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4.2分级响应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符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街道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Ⅰ级、II级响应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按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III级响应的:街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或超出本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办请求应急。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Ⅳ级响应的: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4.3 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本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街道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协调有关专业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 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周边群众安全防护,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4.6 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被解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报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街道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街道提出提出请求报区政府。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街道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各类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