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或减轻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83号)、《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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