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为了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快速防险救灾体制,迅速和妥善处理煤矿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