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市燃气管理机构的职责
起草预防城市燃气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的城市燃气情况;组织事故调查。
2.3 城市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应急委员会、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建立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4 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规划、安管、消防、技监、卫生防疫、环保、供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城市燃气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2.4.2 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市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城市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3 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市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四、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按城市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Ⅰ、Ⅱ、Ⅲ三级。Ⅰ级响应由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导小组负责,适用范围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1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由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适用范围为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5千户至1万户居民供气12小时至24小时以下(不含24小时),或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燃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由南昌市燃气企业负责,适用范围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连续停止5千户以下居民供气12小时以内的供气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突发事件。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重大燃气事故,要直报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
4.3.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
4.4 响应行动
4.4.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4.4 重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获悉发生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6.2 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