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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7月02日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l.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交部门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处置。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4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4.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调查的原则。
    (2)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4.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海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负责一般和较大应急工作的总结;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特大应急工作的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与应急保障
    7.2.1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
    (2)专业救助力量应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
    7.2.2 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3 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2.4 治安保障
    (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同级公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保障海上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2)相关公安部门应为海上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
    7.2.5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2.6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3 宣传、培训与演习
    7.3.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海上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海上搜救机构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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