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报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后,指挥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指挥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并进入响应工作程序。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安排组织实施,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科室各司其职,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制定应急救援安全保障措施和其他安全管理保证事项,并监督指导前线指挥部复制贯彻实施。
(三)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增加所需的应急处理援助响应人员、设备等,并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前线指挥部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
(一)发生、接报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后,主要领导应负责指挥,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制定临时应急救援措施,及时进行救援、抢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所需的应急处理援助响应工作情况,并要求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员工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
建设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和处理之中去,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支持与反馈
第十五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的收集、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并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组织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奖惩,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教训、认真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系统各单位应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专业技能知识,开展广泛的自查自纠工作,增强职工的应急应变技术和自我保护能力,以提高全员安全文化素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全面配合本预案的宣贯工作,并进行不断充实、完善。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