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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2月01日

  4.4指挥与协调
  4.4.1I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省政府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4.4.3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4.4Ⅳ级响应
  在省政府和市(州)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对于I-Ⅳ级响应,灾区市(州)、县(市)政府要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同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在救援行动进程中随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警戒和防护措施。
  4.7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建设厅、交通厅、卫生厅、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场所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质检局、省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4.8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各观测项目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灾害考察、评估队伍,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工作。
  4.11地震灾区生命线工程的紧急处置
  省建设厅、水利厅、交通厅、电力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
  省环保局依据职责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社会捐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助。
  5.3保险
  省保监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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