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各专项指挥部、各部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充分发挥部门特点和职能优势,广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信息,并通过有线、无线、网络等信息传输手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展开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2)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控、预测预报工作,由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其所属的监控网、点和专业队伍实施监测预报。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规监控信息、动态信息的日常采集、分析、处理工作。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立即上报。
(3)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信息进一步研究,将相关信息、分析结果和建议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将市应急委员会的指示向有关部门传达,负责跟踪落实。
3.3 应急响应
3.3.1 分级响应
(1)基本响应
①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②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③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中心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⑤现场指挥部应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①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市政府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②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天津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要求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部队参与处置工作。
③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接受统一领导。
3.3.2 紧急状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3 新闻报道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应急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3.3.4 应急结束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立即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