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方案;
(八)负责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
(三)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受理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十六条 接到事故报案后,受理事故报案的第一人负责迅速向值班领导、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1人负责,立即报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因应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调用物品、设备和占用场地,但不得借机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