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扩大应急
5.1根据事态发展,超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处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时,及时报告市应急办,以市应急委名义,组织、协调本市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5.2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支援。
6响应结束
6.1当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6.2一般和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由区县政府或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6.3重大和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审核,报请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7信息管理
7.1信息监测与报告
7.1.1区县政府及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确定辖区内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种类和区域,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故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有效监控,并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7.1.2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区县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本辖区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的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
7.1.3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上报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4对于较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或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上报属地区县政府和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5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对于较大以上或“三敏感”性质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详细信息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
7.1.6对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核查的情况,各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对,及时报告。一时查不清楚的,要尽快说明情况。在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或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明确要求的单位,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每日零报告制度。
7.1.7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等。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应急工作信息报告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7.1.8对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
7.2信息共享和处理
7.2.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各区县政府和各相关部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7.2.2在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在京境外机构,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7.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3.1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7.3.2一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较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在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报道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3.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的共同组织下,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