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起重作业
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和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并有交底记录。
2、在露天以及五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作业。风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度,其他安全装置有效,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5、起重吊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零星物件,易散落的物件应使用吊笼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度,且不得小于30度,吊索与物体棱角处之间应加垫隔离。
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
7、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到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修理。
8、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线路作业,其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9、同一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吊施工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两台同样的塔吊其起重臂端部之间大于4m。
10、作业完毕后(下班后)起重臂应转到顺风的方向,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收处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至离起重臂顶端2-3m处。行走式起重机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九、安全风险告知
一)、存在的危险源及突发事故因素
序号 | 危险源 | 潜在事故 | 潜在事故突发因素 |
1 | 起重作业 | 起重伤害 | 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未经项目相关部门审批 |
2 | 失稳砸伤 | 基础不稳固 |
3 | 起重伤害 | 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 |
4 | 起重伤害 | 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
5 | 起重伤害 | 吊钩无保险装置 |
6 | 起重伤害 | 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
7 | 起重伤害 | 司机无证上岗 |
8 | 起重伤害 |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 |
9 | 起重伤害 | 超载起吊 |
10 | 物体打击 | 吊重时吊点选择不当,夹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当 |
11 | 机械伤害 | 吊臂下站人 |
12 | 机械伤害 | 作业人员捆绑未戴手套 |
13 | 倾覆 | 零部件竖向结构重心高度偏高 |
二)、安全注意事项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3.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5.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6.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7.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8.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9.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0.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11.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档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12.作业中如遇五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13.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1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成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5.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7.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停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8.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19.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20.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5)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6)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2、应遵守的义务
(1)自觉尊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项目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