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
工业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监察机构经费和安全科研投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企业的安全投入,则是企业为满足保障安全生产和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美国用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资金投入最多,其中用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科研的经费投入也最多,以2002年为例,美国联邦政府预算中直接分配给国家职业安全研究院和事故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的经费为4.1亿美元(据2002年美国联邦财政预算报告)。
相比而言,我国“十五”期间国家科技攻关经费中直接用于安全方面的经费大约为8155.7万元,每年平均仅1631.14万元,若折合成美元则仅有197.24万美元/年(美元换算率按8.27计)。若与美国相比, 2002年仅美国国家职业安全研究院和事故伤害预防与控制中心每年的政府预算科研经费就是我国安全科研经费的207.87倍,而美国的GDP总量是我国的10倍。
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批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局经费4.25亿美元,比2000年的3.82亿美元增加4380万美元,增长11.6%;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经费2.463亿美元,这两局的经费合计为6.751亿美元。近3年英国政府每年给国家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经费为1.83亿英镑左右,约合2.71亿美元(1英镑按1.48美元换算)。
2001年,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事业经费为人均68000元人民币。据此计算,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局系统共有职工2830人,国家预算的事故经费不足2亿元人民币,换算为美元大致相当于1150万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预算经费仅是美国的约六十分之一,而我国的从业人员却是美国的5倍左右。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
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安全投入占GDP的比例为0.703%,而国际劳工组织统计的结果表明发达国家平均的安全投入高达3%左右。显然,我国的安全投入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我国安全生产投入的绝对总量有一定的增量,但其增长速度远不及GDP的增长速度;同时,安全投入占GDP的比例(相对量)以3.8%的比例呈下降的趋势。这与同期我国GDP每年以8%左右的增长极不相称。这表明20世纪90年代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很不协调。安全投入不足,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低,这显然是我国事故隐患问题严重、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安全投入,提高我国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建议如下对策:
把安全生产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体系之中
为了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的不利局面,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的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内。而且,我国是WTO成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习惯把政治、社会问题与经济、贸易挂钩,要确保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因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化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
制定合理激励政策,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投入水平
研究表明,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安全投入占整个国民经济总产值GDP的比例仅为0.703%,带来的事故实际经济损失却占到了GDP的1%至2.5%,而安全生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2.4%。显然,事故居高不下,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的安全投入不足,以至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水平不足造成的。
加大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的投入
针对长期以来国家和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实际,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加大对安全的投入。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和我国专家研究分析的保守估计,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年CDP的2%~4%%,而20世纪90年代的安全生产投入与产出比为1:4.505,安全生产的经济贡献率(安全产出/国内生产总产值)为3.15%。因此国家和企业都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首先是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并对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明确规范企业安全人员配备结构比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项目,实行安全专项经费稽查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立国家隐患整改基金
国家隐患整改基金可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两级专用账户,按照统筹规划,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有计划地逐步治理和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国家隐患整改基金的经费来源,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先期注入一部分启动经费,然后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经济罚没收入转为国家安全生产的投入资金,同时也可吸纳社会捐赠等。
实行积极的国家财政、金融、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给予安全生产设施装备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二是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尽可能给予财政和税收扶持,或是阶段性的扶持优惠政策。使企业加快技术更新,保障安全生产。
推行安全生产国家投入的公益化政策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产品公益化: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文化产品的开发和创作;对安全生产文化产品的开发机构推行国家补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使用安全文化产品单位或企业推行免费或部分免费使用政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公益化:鼓励各种机构参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制单位,国家推行补助政策;对使用安全科技产品的单位或企业推行免费或部分免费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