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1日19时左右,贵州东银同诚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以下简称“龙华煤矿”)109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5万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2024年6月7日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毕节黔西龙华煤矿2023年“2·11”运输
(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矿安黔函〔2024〕162号)对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2025年4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牵头会同黔西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并邀请黔西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毕节黔西龙华煤矿2023年“2·11”运输(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检查评估事故教训是否得到认真吸取、事故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是否已采取了措施,是否督促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前研判、事中监管、事后总结提升,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5年4月2日,评估组赴黔西市对龙华煤矿“2·11”运输(瞒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先后听取了黔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对事故教训吸取和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汇报,查阅了相关工作印证资料。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追责落实情况。
该起运输事故无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处理决定,施某某、何某等11人均已足额缴纳个人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龙华煤矿罚款已经缴纳完毕。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
1.严某,黔西市能源局党组已对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龙华煤矿安监员严某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2.张某某,黔西市能源局党组已对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黔西市能源局派驻龙华煤矿安监员张某某提醒谈话。
3.李某某,黔西市能源局党组已对黔西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一组组长李某某提醒谈话。
四、事故教训吸取及采取措施情况
(一)龙华煤矿。
一是该矿开展“2·11”运输事故思想整顿工作,2024年7月6日组织五职矿长、副总、技术员、区队长进行思想整顿,安全矿长张某某、生产矿长郭某某等三人作检讨发言,机电矿长对机电运输做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提出防范措施,矿长黄永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安排部署。
二是该矿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源头治理能力,对矿井编制的重大灾害治理方案、措施等进行审查把关,并严格落实。
三是该矿加强了安全培训管理,拟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全员培训,认真落实师带徒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自保互保能力,编制《龙华煤矿职工再培训计划》,组织全矿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是该矿加强了运输管理工作,改善矿井主提升运输条件,将原矿井主提升轨道系统改善为单轨吊运输,逐步淘汰采掘工作面绞车运输环节,将单轨吊覆盖采掘工作面。
(二)黔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一是加强驻矿安监员的管理。黔西市能源局印发《黔西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责(试行)的通知》《黔西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岗位责任制(试行)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煤矿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黔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就龙华煤矿“2·11”运输(瞒报)事故进行了通报,黔西市龙华煤矿作检讨发言,要求各涉煤生产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运输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根据黔西市能源局反馈,黔西市内涉煤生产企业已根据自身情况结合龙华煤矿“2·11”运输(瞒报)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
五、评估结论及工作建议
评估组认为,龙华煤矿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毕节黔西龙华煤矿2023年“2·11”运输(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责任追究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均已落实到位。
评估工作组建议,黔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应继续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督促辖区煤矿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抓好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二是持续督促辖区煤矿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加大机电运输专项检查力度,严防机电运输事故发生。三是持续督促辖区煤矿加强安全培训,提升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无视频不作业”相关要求,杜绝“三违”的发生。四是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八条硬措施”等各项重点工作,持续深化“双全日”工作,推动煤矿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稳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