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7日11时40分许,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勘查项目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坑探工程施工单位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在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对因6月5日由于发生顶板冒落塌方致使巷道堵塞段进行清理出渣和巷道支护过程中,巷道右侧上方顶板岩冒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的规定,昭平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五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事故调查组,邀请昭平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同时聘请广西工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结合广西工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勘探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调查认定,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事故是一起由于巷道右侧上方顶板岩冒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涉事相关单位
1.发包单位
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697601964G,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芳,经营范围:在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26日止);矿产品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1日,住所:昭平县昭平镇三门滩电站宿舍区,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探矿权证》,证号:T4500002009074010031428,探矿权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人地址:昭平县昭平镇三门滩电站宿舍区,勘探项目名称: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三次保留),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图幅号:F49E001012,勘查面积:0.04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勘查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隆盛公司于2022年3月6日下发《委托书》,全权委托王福君办理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探矿权勘探符合等所有事宜。
2.承包单位
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莫银生,经营范围:昭矿山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矿山环境治理;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工程设备租赁,矿产品销售;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凭测绘资质证书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成立日期:2008年06月23日,经营场所:卢氏县城关镇翰林路住建局3楼,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豫)FM安许证字〔2021〕XMSG311Y,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爆破作业按照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执行),有效期限: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D341057312,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圣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下发《关于成立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黄洞口168号坑口项目部及聘任屈永康同志为项目经理的通知》(卢金圣字〔2022〕105号),成立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黄洞口168号坑口项目部(以下简称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及聘任屈永康为项目经理,任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在聘任期内,一切经济、安全、司法等责任均由该项目部及屈永康负责。
金圣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下发《委托书》,委托屈永康同志全权负责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勘探工程的施工,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相关人员情况
1.王福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4岁,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北四街坊X号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XXXXXXXX1017,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的隆盛金矿勘探工作全权负责人。
2.屈永康,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9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X号X座X房,公民身份号码:411202XXXXXXXX50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项目经理,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考核合格证》,证号:411202XXXXXXXX5039,有效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发证机关: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3.耿骄凯,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28岁,住址: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三街坊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82XXXXXXXX80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后勤管理人员。
4.李玉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2岁,住址:河南省栾川县三川镇,公民身份号码:410324XXXXXXXX2534,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安全员,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证号:410324XXXXXXXX2534,有效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发证机关: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耿骄凯口头安排李玉锋从事安全员工作,项目部未下发安全员正式任命文件。
5.杨建超,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1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镇漂池村中营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3532,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电工,持《低压电工作业证》,证号:T411224XXXXXXXX3532,有效期限:2021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6.杨荣贵,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5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镇漂池村中营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91,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7.李荣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8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7,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8.范双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4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八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9.李玉会(受伤人员),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7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X,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10.魏海江(死者),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9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张前沟村韭菜沟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1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负责生产相关工作,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三)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022年10月1日,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详查坑探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金圣公司承担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补充详查勘探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半包模式,结算方式为预付款加按月工程进度全款结算。隆盛公司提供现有设备和材料,及生产、安全所需增购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工具及消耗材料由金圣公司自行购置,生产所需电费由隆盛公司承担。
2022年10月1日,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广西昭平坑探工程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就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未实施统一管理;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隆盛公司对承包单位未实施统一管理。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五条“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规定,隆盛公司应该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经调查,该公司未能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以包代管,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材料。
2.隆盛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需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者单价比例,保障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的规定,隆盛公司应当足额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经调查,该公司未落实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依法为项目部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海江、李玉会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有缺失。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应当按照规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4.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调查组认为隆盛公司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发包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该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加强安全管理,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金圣公司未能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项目部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部未对新上岗的工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
1.金圣公司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承包单位上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的规定,金圣公司应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工作。经调查,该公司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
2.项目部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的规定,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调查,项目部从事巷道支护作业的工人未取得支柱工作业资质,杨建超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质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
3.项目部未对新上岗的工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四“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经调查,项目部提供了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2日的安全工作会议本,但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开展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学习。项目部未组织新上岗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
4.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屈永康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屈永康应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调查,项目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当班安全员李玉锋履职不到位,在敲帮问顶过程中未能完全排查安全隐患,未能制止魏海江和李玉会在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致使发生本起事故。经查验出入井登记本(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6月17日)和屈永康笔录,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且为唯一领导,在2023年6月14日至17日期间不在项目部施工工地,未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项目部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应当确保落实项目部人员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调查,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海江、李玉会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金圣公司和隆盛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应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三)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隆盛公司负责人王福君未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相关记录材料。
2023年6月17日,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屈永康作为唯一的领导,因故离开项目部,未能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安全员李玉锋在当日随工人一同下井作业。
(四)当班安全员下井情况
2023年6月17日,当班安全员李玉锋在下到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巷道处后,在转平点的支护下方,用排险杆敲帮问顶,把塌方顶部和四周岩壁松散石打落下来,再由杨荣贵等其余6人负责清渣,李玉锋在边上观察安全。清理完成后,李玉锋再次排险,同时后边有人帮其观察安全隐患。排险结束就开始做支护,他们把横梁抬到支护边上放下,李玉锋就上到支护上方观察安全,准备接下方抬起来的横梁,魏海江和李玉会站在支护边缘商量如何抬横梁,后来就发生了冒顶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7日7时许,李玉锋(安全员)、杨荣贵、李荣军、李玉会、范双红、杨建超(电工)和魏海江等7人下井对2023年6月5日发生顶板冒落塌方的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巷道进行清理和支护。到达作业场所后,由李玉锋上到在转平点一侧的支护横梁上方,用排险杆把塌方顶部和四周岩壁的松散石敲打下来,然后就待在横梁上方观察塌方处的安全隐患,其他6人把冒落塌方下来的碎石装上矿车运出,期间进行了几次排险;排险结束开始做支护,种钢梁立柱,一边一根,李玉锋再次排了一次险后准备放钢梁,李玉锋从横梁上方下来和其他6人把钢梁抬到在转平点一侧支护的地上放下,又上到支护上方观察安全和准备接横梁;11时40分许下方人员正在准备抬起钢梁,此时魏海江和李玉会站在支护下方外侧边缘商量如何抬钢梁(巷道前进方向最右边,实际盲斜井上部车场的右边边帮6月5日时也出现了顶板冒落塌方),突然盲斜井上部车场的右边边帮顶板冒落碎石,魏海江被碎石击中造成重伤,李玉会腿部被碎石击中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一)事故矿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隆盛金矿探矿工程位于昭平县城165°方向,直距约20km处,行政区划隶属于贺州市昭平县五将镇管辖。探矿区面积0.40km2,地理坐标东经110°52′37.000″~110°52′58.000″,北纬23°57′30.000″~23°57′52.000″。探矿区内有简易公路可通到五将镇,距离约12km;五将镇北部为昭平县城,距贺州市140km,距梧州165km,在探矿区的东北侧有桂江流过,从五将沿桂江至昭平县城30km,至梧州市150km,从梧州至昭平建有多处梯级水电站,水位提升,水流平缓,可通行1000吨级的驳船,交通较为方便。(详见矿区交通位置示意图1)。
图1矿区交通位置示意图
2.证照情况
2006年4月12日“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普查”勘查项目探矿权由彭忠泉第一次通过申请在先的方式依法取得,探矿证号为4500000610202,勘查面积为3.53km2;勘查矿种为金矿;有效期限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12日。该勘查项目位于广西昭平县,图幅编号为F49E001012。勘查单位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
探矿权后来经历8次延续(变更),2021年4月26日矿权变更为“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
探矿证证号:T4500002009074010031428;
探矿权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
勘查项目名称: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
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
图幅号:F49E001012;
勘查面积:0.40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探矿权范围由4个拐点坐标圈定,探矿权拐点坐标见表1。
事故发生时,该探矿工程营业执照、探矿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表1 探矿权拐点坐标表
拐点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001 | 110°52′37.000″ | 23°57′30.000″ | 2650679.00 | 37487475.00 |
002 | 110°52′37.000″ | 23°57′52.000″ | 2651356.00 | 37487475.00 |
003 | 110°52′58.000″ | 23°57′30.000″ | 2651356.00 | 37488069.00 |
004 | 110°52′58.000″ | 23°57′52.000″ | 2650679.00 | 37488069.00 |
3.矿区地层及构造情况
探矿区地层主要砂、页岩组成。出露地层仅有寒武系中上统黄洞口组(∈2-3h),在河谷和山间为第四系覆盖。由老至新分叙如下:
(1)寒武系中上统黄洞口组(∈2-3h)
分布于整个探矿区,根据岩性特征可分为两段。
①黄洞口组第一段(∈2-3h1):岩石中普遍以含长石较多及长石粒度较大区别于第二段(∈2-3h2)。该段上部以深灰、灰绿色厚层状细~中粒砂岩为主,夹灰色薄层页岩及黑灰色炭质页岩,局部地区砂岩中含页岩碎片;中部以灰、灰绿色厚层状含长石不等粒砂岩为主,夹薄层页岩及黑色页岩;下部为灰至灰绿色细砂岩,夹少量炭质页岩。厚573~1700m。该段亦为本区主要赋矿层位。
②黄洞口组第二段(∈2-3h2):顶部以硅质岩为标志与上段分界,上部为灰绿、棕红色薄层至中层状轻变质长石~石英砂岩,夹泥质粉砂岩及灰白色中厚层状硅质岩两层,灰绿色硅质岩数层;中部轻变质为黑灰、绿色泥质粉砂岩;下部为灰绿色中厚层含白云母细砂岩夹页岩,厚1300m左右。
(2)第四系(Q)
探矿区内基岩露头少,残坡积层发育,岩性为浅黄、灰黄色粘土夹岩石碎块。厚度一般2~5m,最大可达8m。冲积层:分布于探矿区周边的低洼地带及河溪附近,呈灰黄、浅黄、褐等杂色粘土。夹岩石碎屑,结构松散,厚度0~16m。
探矿区的褶皱不发育,主体为向北倾的单斜构造,局部有一些小的揉皱。
探矿区内断裂发育,主要为F1、F2、F3、F11、F13、F301、F302、F303号断裂,按其产状分为:
(1)北西向断裂
主要为F1、F2断裂,其特征如下:
F1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约1000m,延深400m以上,宽度自数米至30余米,呈莲藕状形态,倾向230°,倾角70°。初步查明属于平移正断层,上盘往北西移,下盘往南东推,是本区主要的控矿构造(导矿构造、局部容矿)。破碎带具明显角砾构造,角砾以石英及围岩为主,充填有稀疏石英细脉及微量方解石脉,黄铁矿多成浸染及细脉状穿插,有黄铁矿化及绿泥石化、叶腊石化等。
F2断裂:位于木格冲南部,已知破碎带延长约500m,宽度数米,倾向220°,倾角70°。初步查明属于平移断层,与F1平行分布,与F1相同,是本区主要的控矿构造(导矿构造、局部容矿)。充填有大量的热液物质,石英、重晶石、方解石和黄铁矿等。
F3断裂:位于F1断裂中部,为F1断裂的派生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约200m,倾向20-40°,倾角52-71°,属成矿期断裂,充填有热液物质,石英、方解石和黄铁矿等。
(2)北东东~西南西向断裂
主要为F11、F13、F301、F302、F303号断裂,该组断裂为F1断裂的派生断裂,属成矿期断裂,是本区主要容矿构造。其特征如下:
F11断裂:位于探矿区中部,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500米,倾向160-170°,倾角60-70°。位于F1断裂下盘,与F1断裂成60°左右交角。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宽0.4-3.2m。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2-3cm,较大者有10-20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或侧现。从已有资料看,该断裂自西往东有变小趋势,自上往下有变宽可能,产状形态尚较稳定,含矿性较好。
F13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500米,位于F11南部,与F11平行展布。倾向160-170°,倾角60-70°。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2-3cm,较大者有10-20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或侧现。产状形态尚较稳定,含矿性较好。
F301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倾向345-358°,倾角53-81°。位于F1断裂上盘,与F1断裂成50°左右交角。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较好。
F302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位于F301南部,与F301平行展布,倾向345-358°,倾角53-81°。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较好。
F303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位于F3021南部,与F302平行展布,倾向345-358°,倾角53-81°。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差。
探矿区围岩蚀变类型主要有硅化、绿泥石化、绢云母化、黄铁矿化等,其中硅化与黄铁矿化蚀变与金矿关系最为密切。
(1)硅化:探矿区内硅化现象十分普遍,主要沿断裂带分布,早期硅化:硅化石英(颗粒0.5~2.0mm)多呈断续脉状穿插于受变质岩石中,压碎强烈,粒化明显,与金矿关系密切。
(2)绿泥石化:常见于石英脉与围岩交界处及石英脉内的围岩夹石中,绿泥石常呈淡绿~绿色,半自形晶、叶片状集合体,粒径0.02~0.2mm,可分别交代粘土矿物、长石、黑云母,或充填于孔隙中。
(3)绢云母化:在近矿围岩附近,普遍分布,绢云母呈半自形小片状(粒径0.01~0.10mm)集合体,可分别交代粘土矿物、长石、黑云母和绿泥石。
(4)黄铁矿化:常与硅化伴生,与金矿关系密切,在富矿地段、构造破碎地段黄铁矿化增强。黄铁矿呈半自形~他形晶状,粒径0.03~1.00mm,具压碎现象。
4.生产及辅助系统简介
本次坑探工程主要为主斜井(原有)、盲斜井、回风天井及+80m沿脉平巷、+40m沿脉平巷、±0m沿脉平巷,坑探工程总长度为1257m,主斜井及盲斜井铺设15kg/m轨道,轨距600mm,配单开道岔,矿车选用U型侧翻式矿车(3辆),采用P15B型井巷耙斗装岩机装载;井下沿脉平巷探矿采用人工推车与提升机提升相结合的运输方式运送地表。
设计坑探工程为开凿盲斜井、石门以及沿脉平巷,巷道均较长,为了保持整个巷道的空气质量,减少通风时间,采用压入和抽出混合式通风。
设计探矿时在盲斜井与沿脉平巷一侧挖设排水沟,规格25cm×25cm,坡度5‰,并在盲斜井井底布置水仓及水泵房。井下采用机械排水方式将井底水仓的涌水抽排至主斜井口的地表沉淀池。
(二)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昭平县五将镇四旺村的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三次保留)坑探工程巷道内,从原主斜井井底车场(+100m)往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25m左右(见图2)。2023年6月5日,由于发生顶板冒落塌方致使巷道堵塞约8米,昭平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6月7日已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施工单位在没有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因顶板冒落塌方巷道堵塞段进行清理并支护,已清理并支护约6米左右。从现场勘查发现事故现场顶板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易冒落,顶板压力大。
图2事故发生地点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余万元。
死亡人员信息:
魏海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9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张前沟村韭菜沟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1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负责安排生产相关工作,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受伤人员信息:
李玉会,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7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X,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六、部门监管情况
2023年3月1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五将镇四旺村隆盛金矿勘探工程检查,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昭)应急县现记〔2023〕矿1号),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已建立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度上墙;2、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安全管理员、支护工、抽水工等特种工相关资格证明;3、检查时未能提供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相关文件;4、检查时倒渣坑存在边坡坍塌现象,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5、探矿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第2-4项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昭)应急责改〔2023〕矿1号),现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2023年3月1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6月7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隆盛金矿勘探工程复查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昭)应急复查〔2023〕矿3号),复查时已基本完成整改,其中支护工、抽水工事宜已由市应急局和相关市局对接统计安排人员培训,待培训完成后我局再复查验证资格证。县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问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昭)应急现决〔2023〕矿1号),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责令该坑探工程暂时停产停业。相关“支护工、抽水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后续由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前,县自然资源局、五将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也开展例行检查,及时指出隆盛金矿勘探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马上把魏海江和李玉会拖到支护下方,看到魏海江口鼻流血,并且有意识能喊疼。此时李玉锋马上向耿骄凯汇报事故情况,让其安排车辆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李玉峰等五人合力把魏海江和李玉会送上井口的车辆,立即送医抢救。当日14时20分许,魏海江因伤势过重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7月18日,经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死者家属与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八、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顶板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易冒落,顶板压力大,且巷道右侧已形成一个高约7.5m、宽4.5m、长约2.4m的空洞,冒顶后空顶面积大,支护填充不实,随时都有发生突然顶板冒落的可能。
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
(二)间接原因
1.隆盛公司未能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以包代管,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台账。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2)未保障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能确保项目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3)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4)隆盛公司未加强安全管理,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之规定。
2.王福君作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未按照安全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隆盛公司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2)未保障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能确保项目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之规定。
(3)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规定。
3.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2)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从事巷道支护作业的工人未取得支柱工作业资质,杨建超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质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
(3)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新上岗工人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
(4)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5)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依法为项目部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6)金圣公司和隆盛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4.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工人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致使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
(2)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工人无证从事支护、电焊等特种作业。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3)未依法为项目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之规定。
(4)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且为唯一领导,在2023年6月14日至17日期间离开项目部施工工地,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规定。
5.李玉锋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1)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工人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致使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
(2)在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排查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隐患。
(3)在魏海江、李玉会站在支护下方的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时未能及时劝阻制止。
九、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不低于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不低于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1.魏海江作为井下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玉会作为井下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调查组结合调查取证材料分析,其作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建议项目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王福君作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昭平县隆盛公司提供的王福君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其工资为58800元,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235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屈永康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其工资为39600元,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玉锋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项目部未下发任命其为安全员的正式文件,仅口头安排李玉锋从事安全员工作,其未有效落实相关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要加强对相关规程及法律法规学习,并根据项目部作业地点及各岗位工种实际情况,重点开展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进行支护等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隆盛公司应加强对该项目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岗前安全确认和顶板分级管理等制度,增强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作业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规定,按时验收销案。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规定,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全面掌握井下特别是外包工程队伍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针对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安全隐患没有消除、没有达到整改验收销案的、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直至完成安全隐患整改验收销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规范管理。隆盛公司要切实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防安全管理缺位、“以包代管”,并强化对外包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管控,督促其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金圣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理,督促各下属项目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大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五将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应及时如实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坚决处理。继续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2023年6月17日11时40分许,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的勘查项目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坑探工程施工单位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在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对因6月5日由于发生顶板冒落塌方致使巷道堵塞段进行清理出渣和巷道支护过程中,巷道右侧上方顶板岩冒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的规定,昭平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五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事故调查组,邀请昭平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同时聘请广西工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结合广西工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勘探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调查认定,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6·17”事故是一起由于巷道右侧上方顶板岩冒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涉事相关单位
1.发包单位
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1697601964G,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久芳,经营范围:在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26日止);矿产品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1日,住所:昭平县昭平镇三门滩电站宿舍区,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探矿权证》,证号:T4500002009074010031428,探矿权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人地址:昭平县昭平镇三门滩电站宿舍区,勘探项目名称: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三次保留),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图幅号:F49E001012,勘查面积:0.04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勘查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隆盛公司于2022年3月6日下发《委托书》,全权委托王福君办理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探矿权勘探符合等所有事宜。
2.承包单位
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2243X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莫银生,经营范围:昭矿山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矿山环境治理;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工程设备租赁,矿产品销售;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凭测绘资质证书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成立日期:2008年06月23日,经营场所:卢氏县城关镇翰林路住建局3楼,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豫)FM安许证字〔2021〕XMSG311Y,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爆破作业按照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执行),有效期限: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D341057312,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圣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下发《关于成立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黄洞口168号坑口项目部及聘任屈永康同志为项目经理的通知》(卢金圣字〔2022〕105号),成立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黄洞口168号坑口项目部(以下简称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及聘任屈永康为项目经理,任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在聘任期内,一切经济、安全、司法等责任均由该项目部及屈永康负责。
金圣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下发《委托书》,委托屈永康同志全权负责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勘探工程的施工,委托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相关人员情况
1.王福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4岁,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北四街坊X号楼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XXXXXXXX1017,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公司的隆盛金矿勘探工作全权负责人。
2.屈永康,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9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X号X座X房,公民身份号码:411202XXXXXXXX50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项目经理,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主要考核合格证》,证号:411202XXXXXXXX5039,有效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发证机关: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3.耿骄凯,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28岁,住址:河南省灵宝市金城大道三街坊X栋X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82XXXXXXXX80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后勤管理人员。
4.李玉锋,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2岁,住址:河南省栾川县三川镇,公民身份号码:410324XXXXXXXX2534,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安全员,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证号:410324XXXXXXXX2534,有效期限:2023年5月5日至2026年5月4日,发证机关: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耿骄凯口头安排李玉锋从事安全员工作,项目部未下发安全员正式任命文件。
5.杨建超,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1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镇漂池村中营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3532,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电工,持《低压电工作业证》,证号:T411224XXXXXXXX3532,有效期限:2021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发证机关: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6.杨荣贵,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5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朱阳关镇漂池村中营子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91,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7.李荣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8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7,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8.范双红,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4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八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3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9.李玉会(受伤人员),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7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X,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10.魏海江(死者),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9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张前沟村韭菜沟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1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负责生产相关工作,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三)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2022年10月1日,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详查坑探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金圣公司承担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补充详查勘探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的半包模式,结算方式为预付款加按月工程进度全款结算。隆盛公司提供现有设备和材料,及生产、安全所需增购能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工具及消耗材料由金圣公司自行购置,生产所需电费由隆盛公司承担。
2022年10月1日,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广西昭平坑探工程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就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包代管,对承包单位未实施统一管理;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隆盛公司对承包单位未实施统一管理。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第五条“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第二款“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规定,隆盛公司应该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经调查,该公司未能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以包代管,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材料。
2.隆盛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需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者单价比例,保障安全生产所需投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的规定,隆盛公司应当足额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经调查,该公司未落实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依法为项目部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海江、李玉会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有缺失。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应当按照规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4.未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调查组认为隆盛公司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发包单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八)“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在内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该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加强安全管理,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二)金圣公司未能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项目部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项目部未对新上岗的工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
1.金圣公司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十二条第三款“承包单位上级企业应当定期对各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的规定,金圣公司应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督查检查工作。经调查,该公司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
2.项目部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55号)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的规定,从事电工、焊工、支护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经调查,项目部从事巷道支护作业的工人未取得支柱工作业资质,杨建超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质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
3.项目部未对新上岗的工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岗前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四“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经调查,项目部提供了2022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12日的安全工作会议本,但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开展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等学习。项目部未组织新上岗工人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
4.项目部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屈永康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项目部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经理屈永康应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调查,项目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当班安全员李玉锋履职不到位,在敲帮问顶过程中未能完全排查安全隐患,未能制止魏海江和李玉会在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致使发生本起事故。经查验出入井登记本(2022年11月3日至2023年6月17日)和屈永康笔录,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且为唯一领导,在2023年6月14日至17日期间不在项目部施工工地,未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5.项目部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应当确保落实项目部人员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调查,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魏海江、李玉会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6.金圣公司和隆盛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缺失。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规定,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应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三)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隆盛公司负责人王福君未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无相关记录材料。
2023年6月17日,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屈永康作为唯一的领导,因故离开项目部,未能履行领导带班下井职责。安全员李玉锋在当日随工人一同下井作业。
(四)当班安全员下井情况
2023年6月17日,当班安全员李玉锋在下到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巷道处后,在转平点的支护下方,用排险杆敲帮问顶,把塌方顶部和四周岩壁松散石打落下来,再由杨荣贵等其余6人负责清渣,李玉锋在边上观察安全。清理完成后,李玉锋再次排险,同时后边有人帮其观察安全隐患。排险结束就开始做支护,他们把横梁抬到支护边上放下,李玉锋就上到支护上方观察安全,准备接下方抬起来的横梁,魏海江和李玉会站在支护边缘商量如何抬横梁,后来就发生了冒顶事故。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一)事故矿区概况
1.地理位置及交通情况
隆盛金矿探矿工程位于昭平县城165°方向,直距约20km处,行政区划隶属于贺州市昭平县五将镇管辖。探矿区面积0.40km2,地理坐标东经110°52′37.000″~110°52′58.000″,北纬23°57′30.000″~23°57′52.000″。探矿区内有简易公路可通到五将镇,距离约12km;五将镇北部为昭平县城,距贺州市140km,距梧州165km,在探矿区的东北侧有桂江流过,从五将沿桂江至昭平县城30km,至梧州市150km,从梧州至昭平建有多处梯级水电站,水位提升,水流平缓,可通行1000吨级的驳船,交通较为方便。(详见矿区交通位置示意图1)。
图1矿区交通位置示意图
2.证照情况
2006年4月12日“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普查”勘查项目探矿权由彭忠泉第一次通过申请在先的方式依法取得,探矿证号为4500000610202,勘查面积为3.53km2;勘查矿种为金矿;有效期限为2006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12日。该勘查项目位于广西昭平县,图幅编号为F49E001012。勘查单位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南宁地质调查所。
探矿权后来经历8次延续(变更),2021年4月26日矿权变更为“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
探矿证证号:T4500002009074010031428;
探矿权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
勘查项目名称:广西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第三次保留);
地理位置: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
图幅号:F49E001012;
勘查面积:0.40平方公里;
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探矿权范围由4个拐点坐标圈定,探矿权拐点坐标见表1。
事故发生时,该探矿工程营业执照、探矿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表1 探矿权拐点坐标表
拐点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
经度 | 纬度 | X | Y | |
001 | 110°52′37.000″ | 23°57′30.000″ | 2650679.00 | 37487475.00 |
002 | 110°52′37.000″ | 23°57′52.000″ | 2651356.00 | 37487475.00 |
003 | 110°52′58.000″ | 23°57′30.000″ | 2651356.00 | 37488069.00 |
004 | 110°52′58.000″ | 23°57′52.000″ | 2650679.00 | 37488069.00 |
3.矿区地层及构造情况
探矿区地层主要砂、页岩组成。出露地层仅有寒武系中上统黄洞口组(∈2-3h),在河谷和山间为第四系覆盖。由老至新分叙如下:
(1)寒武系中上统黄洞口组(∈2-3h)
分布于整个探矿区,根据岩性特征可分为两段。
①黄洞口组第一段(∈2-3h1):岩石中普遍以含长石较多及长石粒度较大区别于第二段(∈2-3h2)。该段上部以深灰、灰绿色厚层状细~中粒砂岩为主,夹灰色薄层页岩及黑灰色炭质页岩,局部地区砂岩中含页岩碎片;中部以灰、灰绿色厚层状含长石不等粒砂岩为主,夹薄层页岩及黑色页岩;下部为灰至灰绿色细砂岩,夹少量炭质页岩。厚573~1700m。该段亦为本区主要赋矿层位。
②黄洞口组第二段(∈2-3h2):顶部以硅质岩为标志与上段分界,上部为灰绿、棕红色薄层至中层状轻变质长石~石英砂岩,夹泥质粉砂岩及灰白色中厚层状硅质岩两层,灰绿色硅质岩数层;中部轻变质为黑灰、绿色泥质粉砂岩;下部为灰绿色中厚层含白云母细砂岩夹页岩,厚1300m左右。
(2)第四系(Q)
探矿区内基岩露头少,残坡积层发育,岩性为浅黄、灰黄色粘土夹岩石碎块。厚度一般2~5m,最大可达8m。冲积层:分布于探矿区周边的低洼地带及河溪附近,呈灰黄、浅黄、褐等杂色粘土。夹岩石碎屑,结构松散,厚度0~16m。
探矿区的褶皱不发育,主体为向北倾的单斜构造,局部有一些小的揉皱。
探矿区内断裂发育,主要为F1、F2、F3、F11、F13、F301、F302、F303号断裂,按其产状分为:
(1)北西向断裂
主要为F1、F2断裂,其特征如下:
F1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约1000m,延深400m以上,宽度自数米至30余米,呈莲藕状形态,倾向230°,倾角70°。初步查明属于平移正断层,上盘往北西移,下盘往南东推,是本区主要的控矿构造(导矿构造、局部容矿)。破碎带具明显角砾构造,角砾以石英及围岩为主,充填有稀疏石英细脉及微量方解石脉,黄铁矿多成浸染及细脉状穿插,有黄铁矿化及绿泥石化、叶腊石化等。
F2断裂:位于木格冲南部,已知破碎带延长约500m,宽度数米,倾向220°,倾角70°。初步查明属于平移断层,与F1平行分布,与F1相同,是本区主要的控矿构造(导矿构造、局部容矿)。充填有大量的热液物质,石英、重晶石、方解石和黄铁矿等。
F3断裂:位于F1断裂中部,为F1断裂的派生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约200m,倾向20-40°,倾角52-71°,属成矿期断裂,充填有热液物质,石英、方解石和黄铁矿等。
(2)北东东~西南西向断裂
主要为F11、F13、F301、F302、F303号断裂,该组断裂为F1断裂的派生断裂,属成矿期断裂,是本区主要容矿构造。其特征如下:
F11断裂:位于探矿区中部,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500米,倾向160-170°,倾角60-70°。位于F1断裂下盘,与F1断裂成60°左右交角。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宽0.4-3.2m。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2-3cm,较大者有10-20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或侧现。从已有资料看,该断裂自西往东有变小趋势,自上往下有变宽可能,产状形态尚较稳定,含矿性较好。
F13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500米,位于F11南部,与F11平行展布。倾向160-170°,倾角60-70°。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2-3cm,较大者有10-20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或侧现。产状形态尚较稳定,含矿性较好。
F301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倾向345-358°,倾角53-81°。位于F1断裂上盘,与F1断裂成50°左右交角。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较好。
F302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位于F301南部,与F301平行展布,倾向345-358°,倾角53-81°。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较好。
F303断裂:已知破碎带延长超过400米,位于F3021南部,与F302平行展布,倾向345-358°,倾角53-81°。由石英细脉及破碎蚀变围岩组成,断裂带中的单石英脉厚一般0.1-3cm,较大者有5-15cm,单脉延长不稳定,尖灭后再现。含矿性差。
探矿区围岩蚀变类型主要有硅化、绿泥石化、绢云母化、黄铁矿化等,其中硅化与黄铁矿化蚀变与金矿关系最为密切。
(1)硅化:探矿区内硅化现象十分普遍,主要沿断裂带分布,早期硅化:硅化石英(颗粒0.5~2.0mm)多呈断续脉状穿插于受变质岩石中,压碎强烈,粒化明显,与金矿关系密切。
(2)绿泥石化:常见于石英脉与围岩交界处及石英脉内的围岩夹石中,绿泥石常呈淡绿~绿色,半自形晶、叶片状集合体,粒径0.02~0.2mm,可分别交代粘土矿物、长石、黑云母,或充填于孔隙中。
(3)绢云母化:在近矿围岩附近,普遍分布,绢云母呈半自形小片状(粒径0.01~0.10mm)集合体,可分别交代粘土矿物、长石、黑云母和绿泥石。
(4)黄铁矿化:常与硅化伴生,与金矿关系密切,在富矿地段、构造破碎地段黄铁矿化增强。黄铁矿呈半自形~他形晶状,粒径0.03~1.00mm,具压碎现象。
4.生产及辅助系统简介
本次坑探工程主要为主斜井(原有)、盲斜井、回风天井及+80m沿脉平巷、+40m沿脉平巷、±0m沿脉平巷,坑探工程总长度为1257m,主斜井及盲斜井铺设15kg/m轨道,轨距600mm,配单开道岔,矿车选用U型侧翻式矿车(3辆),采用P15B型井巷耙斗装岩机装载;井下沿脉平巷探矿采用人工推车与提升机提升相结合的运输方式运送地表。
设计坑探工程为开凿盲斜井、石门以及沿脉平巷,巷道均较长,为了保持整个巷道的空气质量,减少通风时间,采用压入和抽出混合式通风。
设计探矿时在盲斜井与沿脉平巷一侧挖设排水沟,规格25cm×25cm,坡度5‰,并在盲斜井井底布置水仓及水泵房。井下采用机械排水方式将井底水仓的涌水抽排至主斜井口的地表沉淀池。
(二)事故现场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昭平县五将镇四旺村的昭平县隆盛金矿勘探(三次保留)坑探工程巷道内,从原主斜井井底车场(+100m)往盲斜井上部车场(+100m)25m左右(见图2)。2023年6月5日,由于发生顶板冒落塌方致使巷道堵塞约8米,昭平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6月7日已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施工单位在没有编制掘进作业规程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对因顶板冒落塌方巷道堵塞段进行清理并支护,已清理并支护约6米左右。从现场勘查发现事故现场顶板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易冒落,顶板压力大。
图2事故发生地点示意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余万元。
死亡人员信息:
魏海江,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49岁,住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张前沟村韭菜沟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4XXXXXXXX6419,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负责安排生产相关工作,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受伤人员信息:
李玉会,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57岁,住址:陕西省洛南县灵口镇,公民身份号码:612522XXXXXXXX351X,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无支护工作业资质。
六、部门监管情况
2023年3月10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五将镇四旺村隆盛金矿勘探工程检查,并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昭)应急县现记〔2023〕矿1号),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已建立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制度上墙;2、检查时现场未能提供安全管理员、支护工、抽水工等特种工相关资格证明;3、检查时未能提供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相关文件;4、检查时倒渣坑存在边坡坍塌现象,且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5、探矿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期内。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第2-4项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昭)应急责改〔2023〕矿1号),现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2023年3月1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2023年6月7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隆盛金矿勘探工程复查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昭)应急复查〔2023〕矿3号),复查时已基本完成整改,其中支护工、抽水工事宜已由市应急局和相关市局对接统计安排人员培训,待培训完成后我局再复查验证资格证。县应急管理局针对以上问题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昭)应急现决〔2023〕矿1号),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责令该坑探工程暂时停产停业。相关“支护工、抽水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后续由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前,县自然资源局、五将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也开展例行检查,及时指出隆盛金矿勘探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行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马上把魏海江和李玉会拖到支护下方,看到魏海江口鼻流血,并且有意识能喊疼。此时李玉锋马上向耿骄凯汇报事故情况,让其安排车辆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李玉峰等五人合力把魏海江和李玉会送上井口的车辆,立即送医抢救。当日14时20分许,魏海江因伤势过重在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7月18日,经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死者家属与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八、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顶板节理裂隙发育,岩石破碎,易冒落,顶板压力大,且巷道右侧已形成一个高约7.5m、宽4.5m、长约2.4m的空洞,冒顶后空顶面积大,支护填充不实,随时都有发生突然顶板冒落的可能。
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
(二)间接原因
1.隆盛公司未能落实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以包代管,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台账。隆盛公司与金圣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2)未保障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能确保项目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3)隆盛公司和金圣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4)隆盛公司未加强安全管理,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企业负责人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之规定。
2.王福君作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未按照安全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隆盛公司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实施统一管理,未对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教育、人员资质等情况监督检查,无相关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2)未保障足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未能确保项目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之规定。
(3)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规定。
3.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落实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未对项目部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2)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从事巷道支护作业的工人未取得支柱工作业资质,杨建超在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质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
(3)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新上岗工人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
(4)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
(5)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未依法为项目部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
(6)金圣公司和隆盛公司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少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的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
4.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工人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致使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之规定。
(2)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工人无证从事支护、电焊等特种作业。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正确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
(3)未依法为项目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之规定。
(4)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且为唯一领导,在2023年6月14日至17日期间离开项目部施工工地,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规定。
5.李玉锋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1)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对工人组织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无相关台账,致使魏海江、李玉会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
(2)在作业过程中未及时排查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隐患。
(3)在魏海江、李玉会站在支护下方的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时未能及时劝阻制止。
九、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不低于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不低于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1.魏海江作为井下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玉会作为井下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缺失,在该危险区域开展巷道清理和支护作业(无支护工作业资质),对可能产生冒顶片帮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引起重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经调查组结合调查取证材料分析,其作为自然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建议项目部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3.王福君作为昭平县隆盛矿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昭平县隆盛公司提供的王福君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其工资为58800元,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235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屈永康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经理,未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卢氏县金圣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屈永康上一年度工资收入证明,其工资为39600元,建议由昭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壹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158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李玉锋作为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工人,项目部未下发任命其为安全员的正式文件,仅口头安排李玉锋从事安全员工作,其未有效落实相关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要加强对相关规程及法律法规学习,并根据项目部作业地点及各岗位工种实际情况,重点开展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进行支护等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隆盛公司应加强对该项目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金圣公司隆盛金矿勘探项目部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岗前安全确认和顶板分级管理等制度,增强职工的安全风险意识。狠抓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作业现场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规定,按时验收销案。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规定,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全面掌握井下特别是外包工程队伍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针对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安全隐患没有消除、没有达到整改验收销案的、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直至完成安全隐患整改验收销案,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规范管理。隆盛公司要切实将外包工程队伍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防安全管理缺位、“以包代管”,并强化对外包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管控,督促其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金圣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项目部安全管理,督促各下属项目部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加大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五将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应及时如实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矿山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作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坚决处理。继续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