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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7日

2021年4月28日晚上8点15分许,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员工在井下+420m中段回风巷凿岩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局、广昌县人民政府组成的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江西省地质局地质高级工程师以及南昌宝安科技有限公司采矿高级工程师等两名专家参与,对事故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信息报送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2日,法定代表人:纪智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7872553800;生产经营范围:银、铅、锌、萤石矿开采、矿山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建设西路10号。2019年8月16日纪智广委托郭小荣为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该公司所属矿山安全生产等一切事务,授权期限: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

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陈庄银铅锌矿位于广昌县水南圩乡,2017年3月,该企业取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许可编号C3600002017034210144092),采矿区面积为0.3298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7年3月9日至2027年3月9日。2018年5月22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了(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广昌县陈庄银铅锌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赣安监非煤项目设审〔2018〕13号),原则通过陈庄银铅锌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生产规模10万吨/年,服务年限9年,基建期1年。2020年4月,因广昌县陈庄银铅锌矿基建工程尚未完成,经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广昌县应急管理局经过现场复查,批复同意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陈庄银铅锌矿建设期延长21个月至2021年12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陈庄银铅锌矿于2021年3月17日经过市、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两名专家进行复工复产检查,企业将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完成并报经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复核同意后,每天安排2个班次进行作业,分为早班和晚班,早班为早上8点至16点,晚班为16点至24点。4月28日,陈德福、钟盛发、温定荣以及邹小兵、简秋生等人上晚班,其中陈德福、钟盛发、温定荣是一个班组,邹小兵、简秋生为另一个班组。

4月28日19点50分左右,邹小兵、简秋生做好准备工作后下井至+420m中段(在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中不存在该中段,为企业自行增加的中段)回风巷进行凿岩。20点左右陈德福、钟盛发、温定荣等人做好准备工作后也下井进行凿岩作业,大约15分后,陈德福、钟盛发、温定荣等人路过邹小兵、简秋生作业位置,发现其所处的位置发生冒顶事故,大量碎石将作业面掩埋,随即大声呼喊邹小兵、简秋生,未收到回应,钟盛发立即升井回到宿舍寻找邹小兵、简秋生,在宿舍未发现邹小兵、简秋生两人,随即钟盛发向肖东生报告,肖东生立即组织了10余人下井到事发点进行救援并向郭小荣报告。

22点52分左右,黄小荣(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员工)拨打120救援电话,1个小时左右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4月29日1点左右救援人员将邹小兵、简秋生从岩石堆中挖出并送到地面,经120医生检查后,确认简秋生和邹小兵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核实,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共计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邹小兵,男,38岁,籍贯: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江乡大龄村邱家组23号。

2.简秋生,男,46岁,籍贯: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江乡大龄村秧田组11号。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2万元。

三、信息报送情况

4月28日事故发生当晚,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小荣于22点11分左右向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刘勇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电话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刘勇正在南昌出差,接到报告后,刘勇在电话中要求郭小荣向广昌县应急管理局黄斌局长报告事故情况,郭小荣未向黄斌报告事故情况。

4月30日10点30分许广昌县水南圩乡派出所听到群众反映,在水南圩乡辖区某矿山发生事故;12点左右,水南圩乡分管安全生产的二级主任科员李显明及派出所所长李剑等人先后到达广昌县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及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核查事故情况,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员肖东生等人承认该企业4月28日晚上8点15分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2人死亡。

4月30日13点左右,水南圩乡李显明、李剑等人回到水南圩乡向党委书记刘璟、乡长徐崇旺汇报;13点03分左右水南圩乡电话向广昌县县委办、县政府办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4月30日17点58分左右,广昌县县委办向市委办书面报告事故情况;13点18分左右,广昌县县政府办向市政府办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22点22分左右,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局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陈庄银铅锌矿井巷围岩破碎,未采取任何支护,作业点隐患排查不够仔细,导致+420m中段至+426m中段通风天井下盘下口掘进工作面顶部冒顶,造成作业人员简秋生和邹小兵被塌落的岩石掩埋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原江西省安监局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现场施工设计方案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企业进行复工复产检查时,未认真对照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检查,未指出企业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问题。

3.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

4.广昌县水南圩乡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事故类别为冒顶事故,事故性质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迟报原因

事故发生当晚,郭小荣在向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刘勇副局长电话报告事故后,未按照刘勇的指示继续向广昌县应急管理局黄斌局长报告事故情况,片面的认为已完成了事故报告程序。刘勇在指示郭小荣向黄斌报告事故后,其本人也未向黄斌报告事故情况,从而造成本次事故迟报。

五、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一)单位及相关人员

1.黄斌,男,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企业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问题失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广昌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刘勇,男,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在接到企业负责人电话报告时,未及时向广昌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由广昌县对其进行政务记过处分。

3.钟学优,男,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干部,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建议由广昌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4.李显明,男,广昌县水南圩乡二级主任科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建议由广昌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广昌县水南圩乡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责令广昌县水南圩乡向广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6.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对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责令广昌县应急管理局向广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二)企业及相关人员

1.郭小荣,男,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企业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按指示进行事故报告,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2.肖东生,男,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企业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陈庄银铅锌矿+420m中段在成矿构造破碎带上,裂隙发育、围岩破碎,没有采取任何支护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抚州市应急管理局。

3.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4.江西省赣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企业进行复工复产检查时,未认真对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检查,未指出企业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问题,鉴于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已经对该企业进行了2次约谈,且将参与复工复产检查的专家清除出专家库,建议由抚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广昌县政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4.28”冒顶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广昌县各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举一反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广昌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责令广昌县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五)责令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暂停陈庄银铅锌矿地下开采项目建设,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严格按照《关于广昌县闽丰矿业有限公司广昌县陈庄银铅锌矿地下开采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赣安监非煤项目设审〔2018〕13号)进行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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