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8时许,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检修设备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盱眙县安监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做好事故处置和家属安抚等相关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盱眙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了事故现场勘查、查阅相关技术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召开通案会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位于盱眙县古桑磨涧村燕山码头,注册日期2016年5月17日,个体经营,经营者潘安明,固定资产总额约50万元,现有职工2人。经营范围:建筑废料回收加工及销售。营业执照编号:32083000201605170042,注册号:320830600585586。
该厂于2016年8月投入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有破碎机1台及生产线,工艺流程主要是将回收的建筑废料和石料用租用的铲车铲到破碎机中破碎加工后销售。因码头规划整体拆迁,至2017年10月中旬完全停产,停产后,该厂辞退工人仅留下冯枢祥和侍朝飞两人帮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11月8日,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工人冯枢祥和侍朝飞开始检修厂内破碎机,11月9日7时10分许,两人到厂继续检修破碎机,换上工作服后两人分别进入破碎机东侧和西侧机体内,对破碎机转子进行焊接加固维修。8时许,侍朝飞在西侧机体内听到东侧传来“咚”的一声响,便喊冯枢祥,但无人答应,侍朝飞随即进入东侧机体内查看,发现冯枢祥躺在地上头部流血,已失去了知觉,其身旁有一土块(长80cm、宽60cm)和安全帽,侍朝飞见状立即喊人打110和120,并和赶来的其他人一起将冯枢祥从机体内拉出来,由于救护车还没有到,侍朝飞等人便自己开车将冯枢祥送到盱眙县中医院进行抢救,10时许,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公安、安监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善后处置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冯枢祥1人死亡,男,盱眙古桑人,50岁,身份证号码:320830********3237;
(二)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破碎机作业时,机体内部潮湿灰尘长期集聚未清理,因厂内停产,集聚在机体顶部的潮湿灰尘风干形成灰结石。之后检修人员进入机体内进行焊接作业过程中,在半密闭机体内产生较高温度,并引起机体振动,导致机体顶部灰结石松动整体掉落砸中下方检修人员冯枢祥头部,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表现为:
一是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检修人员冯枢祥和侍朝飞均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上岗从事焊接作业。
三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对进入有限空间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1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潘安明,男,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盱眙明达废料回收加工厂和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死者冯枢祥忽视安全、无证上岗,对这起事故也应负有责任,鉴于冯枢祥已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有限空间作业是危险作业,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的要求,做好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基础性工作,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