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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塔恰一标项目部“7·26”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04日

2023年7月26日中午14时40分接到报告,青河县塔克什肯镇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塔恰一标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青河县人民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并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评估工作备案管理的通知》(新安办〔2024〕15号)文件有关规定,于2024年12月10日成立了青河县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塔恰一标项目部“7·26”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监委、检察院、县总工会、国网阿勒泰青河供电公司组成了评估组。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作为评估内容。评估组深入事故企业,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解,形成了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莫**,作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新进员工,在上岗作业前,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了解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和风险,擅自违章指挥,饮酒上岗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吴*,汽车起重机驾驶操作人员。未按照汽车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在临近高压线进行吊装作业,未保持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2023年11月17日,青河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不起诉。

(二)对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宋**,青河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对G680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宋**已向青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青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宋**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张**,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未组织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48126元(肆万捌仟壹佰贰拾陆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2.张**,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分管二工区安全生产、路基施工、房建区施工,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41236元(肆万壹仟贰佰叁拾陆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3.刘**,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分管二工区K17到K39的桥涵施工、混凝土站和梁厂生产,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38370元(叁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田*,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安环部部长,未组织对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并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16736元(壹万陆仟柒佰叁拾陆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5.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TQSG-1标段项目经理部现场技术员。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事故发生时未在岗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个月,并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108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新进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安排新进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缺失,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在上岗期间饮酒;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高压线附近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建立并落实管控措施,未告知从业人员岗位危险因素、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由青河县应急管理局处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的罚款,处理结果已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7.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安全方面未履职到位,已由G680塔恰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第JJ1101011条的规定,对第一合同段监理单位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扣10分;对第一合同段总监理工程师崔春田(JGJ1133463)按照失信代码:JJX102011,信用评价扣8分。

8.青河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安全监管不得到位,未及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已由青河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处理结果已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9.青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对G680线塔克什肯至恰库尔图(含G680-青河)公路项目电力设施监督管理、安全检查、风险告知不到位,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由青河县人民政府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处理结果已向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全面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青河县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县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隐患辨识及管控、现场安全管理等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对照此次事故开展“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同时,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以此次事故为警示,组织员工开展警示教育,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隐患排查和警示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事故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一是事故企业组织了全体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降低事故风险;二是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对各生产、建设环节、重点部位、施工车辆、电力设施等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建设安全风险辨识台账,制定管控措施,并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对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三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一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立查立改,形成自查报告并报G680指挥部。做到隐患闭环管理,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四、工作建议

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切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不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自我保护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能力,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综合运用各类信息化手段,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各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企业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了责任落实,至今未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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