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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4·29”闽东渔64603船触礁沉船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16年4月29日22:40时,闽东渔64603船回港航行至顶澎岛东面海域(N23°17′、E117°18′)发生触礁事故,事故导致船舶沉没,船上6人全部脱险。受东山县人民政府委托,由东山县安监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组成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现事故已查明,报告如下:

一、  事故船舶概况

闽东渔64603船,船主沈东平,核定乘员10人,事发是时乘员6人;作业类型:拖网;船籍港:东山;船质:钢质;完工日期:2015年10月22日;船舶登记尺度:28.38m×6.20m×3.00m;总吨位:144.0;净吨位:54.0;主机功率:232.0KW;主机型号: X6170ZC315-1;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闽)船捕(2015)HY-100736号;渔船检验证书号:3506000153076;渔船登记号:(闽东)船登(籍)(2015)HY-100275号;三证齐全有效;。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登记时间:2016年2月4日;船舶初次检验报告时间:2015年10月26日,检验结果: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16年10月25日。

该船有参保渔船全损责任险,保额187.5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2015年11月03日始至2016年11月02日止。船员保险5人,每人保额25万元人民币。有效期2015年11月03日至2016年11月02日止。

人员持证情况:该船应配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实际配备职务船员只有船长沈东平(证号:C08608585),缺三位职务船员;该船实际随船出海人数是6人,持有“四小证”人数2人:沈东平(证号:ZX08-Z20539)和张三中(证号:ZX08-Z3530),沈加金、吴龙顺、梁金平、黄海山4人未持有“四小证”,不符合配备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25日18:00时,闽东渔64603船从宫前渔港出发前往作业渔场(N22°50′至N22°58′,E117°15′至E117°25′)一带海域从事单船拖网作业。 4月29日晚19:30时开始从渔场返航,渔船由船长沈东平驾驶,航向345°至355°,航速7至8节,其他5位船员都在船员舱休息。 22:40时当渔船航行至顶澎岛东部海域(N23°17′、E117°18′),突然间船底部撞到暗礁,发出一声巨响,船长沈东平急忙叫醒船员检查船舱,发现触礁部位在机舱底部并已破损进水。船长沈东平马上让所有船员穿上救生衣,同时用北斗电话报警,还用手机向110、宫前村沈锦瑞报告发生触礁事故并要求救助,船员梁金平打开救生筏,但由于风浪较大,救生筏被风浪冲走了。约过半个小时渔船主机熄灭,船体在涌浪的强力作用下倾覆在暗礁上,船上6人聚在船头露出水面部位直至第二天早上才被全部安全救起。

(二)事故救援情况:

23:30时,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相关领导立即赶赴预警中心,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协调开展救助工作。一是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会、市海洋与渔业局;二是要求宫前执法中队所有人员在岗在位协助现场救助工作;三是通过监控平台搜寻事发海域附近渔船,通知前往事发海域参与施救;四是通报海事部门等专业搜救机构协助参与救助;五是立即发布预警短信,要求海上作业渔船时刻注意航行作业安全。

东山县委、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县委书记黄水木、县长陈云水立即指示全力组织施救,并在第一时间委派远洋常委、陈义钦副县长带领安监局人员到县预警中心指挥施救工作,联系相关海事救助单位,协助开展施救,并让遇险船员保持电话畅通,随时报告船上情况。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派周佩钦副局长来到市预警中心协调有关施救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林进发也连夜赶来县预警中心协助工作。

当晚,预警中心通过平台协调事发海域附近闽东渔64921、64691、65082、64913、64994等5膄渔船参与现场救援,协调东山海事处、汕头海上搜救中心调度华英00392、海巡0920船前往现场参与救援,但因浪大、海区礁石复杂导致施救船舶和施救人员一直无法靠近事故船舶。次日, 5:25时,远洋常委、陈义钦副县长及现场人员综合研究有关施救实情后,决定联系东海救助局飞行二大队请求派出直升飞机前来救人。6:43时,直升飞机抵达事发海域并发现6名遇险渔民,立即开展营救。至9:18分,第一批救起的3人降落在南海救113船上后驶往广东南澳岛上岸,另外3人由直升机直接载回厦门本岛。

三、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闽东渔64603船沉没,直接经济损失约250万元人民币,无人员伤亡。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海域存有大面积明礁、暗礁和干出礁,事发时海上风浪较大,海面上有轻雾,能见度差等环境因素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性质认定:该起事故属渔业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闽东渔64603船船长(兼船东)沈东平生产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配备齐相关职务船员的情况下违规出海作业,返航途中在不良海况下疏于瞭望且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谨慎驾驶,盲目保持较高航速航行,导致触礁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海洋与渔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二)宫前村村委沈锦坤,作为事故船舶的包队村干部,在获知闽东渔64603船于2015年10月份建造完成并投入生产期间未及时将其纳入监管,直到2016年3月份才登记造册上报给村分管领导,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不到位。建议由东山县陈城镇给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应开展海域海况普及教育,提高渔船航行防范意识;开展职务船员持证情况专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到位,未经整改合格的,坚决禁止出海作业。

(二)陈城镇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船长、船东安全警示教育大会,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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