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8.31”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8月31日12时左右,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在船舶上排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2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政府授权,2016年9月1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船舶用气囊上排、下水服务。

  2.泰州港口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船舶),经营范围:船舶制造、修理、拆解;港口机械制造、维修;港口工程施工;钢结构加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25日,港口船舶副总经理朱德宏电话联系金钟公司李锦忠,将港口船舶承接维修保养的“宝旺66号”船舶委托金钟公司从江边码头拖上岸(上排作业),口头商定劳务费为人民币3.6万元。

  8月30日,“宝旺66号”入港停靠于港口船舶码头。

  8月31日早晨6点左右,金钟公司李俊、李锦忠及其雇佣的王德金、李乃桂等7名作业人员到达港口船舶码头,进行上排作业准备工作。上午10时30分左右开始上排作业,金钟公司作业人员在未采取穿救生衣、系安全绳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齐腰深的江水中在“宝旺66号”船底铺设第1个气囊,气囊充气后,未能将船舶顶起。11时左右,金钟公司作业人员开始铺设第2个气囊,12时左右,王德金在调整气囊方向时被江浪打入船底,李俊将王德金从船底拽出,因2人未站稳,被江浪打入船底。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110。下午14时35分左右,李俊被打捞上岸,15时40分左右,王德金被打捞上岸。2人被送往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确认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名作业人员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2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船舶上排作业,被江浪打入船底。

  2.间接原因

  ①金钟公司法人代表李俊作为劳务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未组织编制船舶上排作业方案;上排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上排作业中,未督促员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港口船舶作为劳务发包方,在金钟公司进行上排作业前,未检查金钟公司上排作业方案制定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及时制止金钟公司作业人员无防护措施进行上排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市金钟船舶服务有限公司“8.31”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李俊作为金钟公司现场负责人,未组织编制船舶上排作业方案,未督促员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王德金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港口船舶作为劳务发包方,在金钟公司进行上排作业前,未检查金钟公司上排作业方案制定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及时制止金钟公司作业人员无防护措施进行上排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港口船舶处以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船舶制(修)造行业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应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作业方案,尤其是船舶上排下水作业方案,组织外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