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9日6时30分许,在化州市合江镇北岸咀村委会长岐村池*毅屋顶光伏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化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化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合江镇政府等人员组成的化州市合江镇“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工程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池*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该光伏发电项目位于化州市合江镇北岸咀村委会长岐村*号,装机容量35.28KW,光伏板56块),该项目于2024年8月25日开始动工建设,8月25日完成支架施工,28日开始安装光伏板,光伏板安装工程量约2天。
(二)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江西鑫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路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DGJRX***,法定代表人:张*业,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4月9日。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不具备建筑施工和电力工程资质,主要是在化州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在合江镇设有办事处,是池汝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方。
2.江西百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DH90A***,法人代表为:涂*平,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4月19日。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不具备建筑施工和电力工程资质,主要是在高州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业务,在高州市设有办事处。
3.潘*华(伤者),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池*毅屋顶光伏项目施工作业工人。
4.张*业,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鑫路发公司主要负责人。
5.李*,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池*毅屋顶光伏项目施工组织者(包工头)兼油漆工,不具备建筑施工和电力工程资格证书。
(三)项目合作有关情况
百尚公司是惠州TCL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一级代理公司,代理该公司的光伏发电组件产品,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2024年8月初,百尚公司主要负责人涂*平专程前往化州市合江镇鑫路发公司光伏业务网点,与该公司负责人张*业洽谈合作事宜,确定吸纳鑫路发公司为下级代理商,经销惠州TCL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光伏产品。双方口头约定,由鑫路发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并网相关手续,项目按发电站总功率1.9元/瓦的价格结算,光伏发电组件则由百尚公司统一提供,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施工合同及合作协议。2024年8月中旬,百尚公司介绍从事光伏安装的李*给鑫路发公司。鑫路发公司将池*毅屋顶光伏项目按每块光伏板160元的价格由李*组织工人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发生坠落事故的位置位于施工现场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该平台利用钢管连接组成,平台高3.5米(图1),平台上两边没有设置栏杆(图2)。

图1

图2
三、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9日上午6时许,潘*华、苏*牙、潘*根、张*生到达合江镇长岐村池*毅屋顶进行光伏发电组件安装作业,其中潘*华和张*生负责安装光伏发电组件,苏*牙和潘*根在楼面配合施工。7时许,潘*华站在3.5米高的移运式作业平台上安装光伏板时,身体失平衡,从脚手架上跌落到楼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苏*牙、潘*根、张*生立即组织抢救,同时拨打“120”叫救护车。几分钟后,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合江镇卫生院)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受伤的潘*华送至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由于潘*华伤势较重,随即转到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2024年9月7日,家属坚持将仍然病情危重的潘*华办理出院转回当地救治。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合江镇政府积极组织派员协调涉事单位对伤者救治,稳控伤者家属情绪。由于家属要求转回当地救治,并要求涉事单位一次性赔偿一定的费用了结此事。2024年9月6日,涉事多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已支付了赔偿款。目前,善后处置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当地社会秩序平稳。
四、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确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安装光伏板所使用的移动式操作平台防护栏杆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潘*华在安装光伏板的过程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范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无资质非法承揽工程,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未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的作业平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鑫路发公司,不具有建筑施工和电力施工的资质,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将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组织施工,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检查不力,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合江镇“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鑫路发公司作为池汝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方,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张*业,鑫路发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规定等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未及时组织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李*,池汝毅屋顶光伏项目施工组织者(包工头)兼油漆工,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潘*华,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未依规佩戴安全帽、安全绳,作业安全防范不到位,引发事故;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其他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相关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等,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合江镇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辖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专项安全排查,重点核查安全管理制度落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事项。同步抓实安全警示教育与岗前安全技术交底,逐项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从严核查用工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规范执行、现场作业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切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三管三必须”要求,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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