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2日10:35分左右,吉木乃县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及生活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指示,一定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安置家属,查明事故原因,加强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求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排查隐患,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确定事故性质,划分事故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6号令),吉木乃县人民政府于4月22日立即成立了“4·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综合分析,目前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吉木乃县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及生活区建设项目,于2021年4月22日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10月21日竣工,工程造价2595.41188万元,总建筑面积11117.35 平方米。建设单位为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口岸管理委员会,监理单位为新疆中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新疆恒城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吉木乃县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及生活区建设项目共四栋单体建筑,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1栋及生活用房3栋。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规模4997.55平方米,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18.3米,为框架结构。
事故发生地点在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西侧,事故发生处施工高度约12.6米,事发时在做复工前外墙保温检查。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口岸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负责口岸的开放和协调、计划编拟及报批工作,并组织口岸总体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检查督促口岸系统单位配套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平衡口岸外运计划,组织口岸集疏运,并做好有关统计、预算、预测、预报工作,保证口岸畅通。同时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
2.施工单位:新疆******有限公司。2019年9月10日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8X),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金1600万元,企业人员37人,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级(资质编号:D3******6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0]*****8),目前事故项目负责人崔*。
3.监理单位: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监理工程师张*,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G)注册登记,企业员工192人,注册资金308万元,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4月22日上午8:00左右,吉木乃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及生活区建设项目综合业务用房外墙保温检查人员徐**和李**(死者)准备开始做工程复工前期检查工作,由于项目工地的一个配电箱损坏,无法使用吊篮,便找来电工对配电箱进行维修。约9:30分左右正式开始作业,作业面位于综合业务用房西侧第4层部位,距地面高度约为12.6米。10:45分左右,位于吊篮右侧作业的李**(死者)完成作业任务,便解开自身的安全带,与安全绳分离,并操作吊篮开关,准备将自己一侧的吊篮高度下降到下一个作业面。由于操作不当,吊篮下降过快形成倾斜,脱离安全绳的李**(死者)迅速失去平衡,导致坠落到地面。与其共同作业的徐**在安全带和安全绳的连接作用下,被悬挂在吊篮上,无法下来,立即给周**(工友)打电话告知了事发情况,大概2分钟左右监理张**和王**到达现场,张**让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与伤者李**简单的交流后,便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吉木乃县人民医院。随后监理张**又安排王**联系吊车,共同将悬挂在吊篮的徐**平安营救下来。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件发生后,现场巡检人员王建国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吉木乃县人民医院接到120指挥中心电话后,迅速安排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前往事故现场,约10分钟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并在现场对李**(死者)采取了检查和问询(当时李**意识清晰),在现场工人的协助下,医生将李**(死者)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救治。4月22日14:12分,李**(死者)因多发肋骨骨折,双肺创伤性湿肺,胸骨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
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等工作。县住建局立即责令该工地其他施工人员停止施工,撤出工地。并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人员死伤及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基本信息。
李**,男,汉族,64岁,身份证号码:43**************10,家庭住址:湖南省澧县**乡**村。
(二)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3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调查分析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李**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防范,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不仅没有遵守公司关于先固定安全绳确保安全再移动的规定要求,私自将自身佩戴的安全带与安全绳分离,盲目操作吊篮,导致吊篮倾斜,致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是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新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有漏洞,造成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不按规范操作作业,私自将安全带与安全绳分离,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是导致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新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崔*,作为公司驻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欠缺,对现场的安全监管失察,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在岗在位要求,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新疆**********有限公司监理员张**,作为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落实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现场的安全监管失察,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4、北京*******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吉木乃片区经理,作为甲方项目工程管理公司吉木乃片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研判和施工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驻场工作人员失管,造成擅自离岗,现场管理出现漏洞,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有限公司--吉木乃口岸报关报检综合业务用房及生活区建设项目“4·2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最终认定如下:
(一)企业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新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人员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制度,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有漏洞,未对现场环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后,由于新疆******有限公司救援速度迅速,救援方式方法妥当,避免了另一施工人员受到伤害,且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处理好死者善后事项,在事故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综上所述,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个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防范,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违章作业,不仅没有遵守公司关于先固定安全绳确保安全再移动的规定要求,私自将自身佩戴的安全带与安全绳分离,盲目操作吊篮,导致吊篮倾斜,致其不慎坠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已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对其免予追究责任。
2、新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崔*,作为公司驻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欠缺,对现场的安全监管失察,未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在岗在位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崔*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新疆**********有限公司监理员张**,作为现场监理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落实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现场的安全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交通运输)局依据行业法规进行处理。
4、北京*******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吉木乃片区经理,作为甲方项目工程管理公司吉木乃片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研判和施工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对驻场工作人员失管,造成擅自离岗,现场管理出现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交通运输)局依据行业法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疆******有限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拿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认真开展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突出重点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每个员工都能熟悉了解本岗位的风险因素和防护措施,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针对此次事故,开展举一反三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工地高处作业安全绳配置自锁器情况,提高高处作业吊篮防护措施,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施工。
(三)吉木乃口岸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严格落实日常检查。
(四)县住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紧盯建筑施工领域中高风险作业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制定建筑工地中高风险清单,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复工前的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