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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1·04”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8日

2023年1月4日上午11:20分许,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庆达华庭C地块北面地下室入口雨棚发生1起高处坠落的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月4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桐木镇‘1·04’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应急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人社局、总工会及桐木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核实和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桐木镇“1·04”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月4日上午,罗XX(死者)与三名工友到桐木镇庆达华庭C地块北面地下室入口安装雨棚玻璃,其中:一名工友罗XX戴着安全帽但未系安全绳在脚手架上传递玻璃,罗XX(死者)与其他两位工友罗X和罗XX在距离地面垂直高度4.5米的雨棚架上进行胶条和玻璃安装,罗X在距离死者3米远的距离安装双面胶胶条,罗XX和死者隔着一块雨棚玻璃宽度的距离,罗XX身上未佩戴安全帽和未系安全绳,其他两名工友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上午11:20分许,突然听见罗XX喊了一声,其他工友回头望去,发现罗XX(死者)已从雨棚架上坠落到地面,工友们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及时通知罗XX的亲戚。十多分钟后120医务人员到现场后对坠落的罗XX进行抢救约20分钟,经抢救无效,医务人员当场宣布罗XX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雨棚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广西宏泰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秀庆达华庭项目部右侧,庆达·华庭C地块北面地下室入口;雨棚顶部长21.8米,宽8.8米,前端入口处檐边距离地面高3.9米,后端檐边高距离地面3米,雨棚由左右两列各7根立柱支撑,共14根立柱,雨棚下方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坡道。罗XX与其他两位工友在雨棚上安装胶条和玻璃,罗XX掉落位置处于第三根和第四根立柱之间,掉落点的垂直高度约4.5米,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在现场四周拉好警戒线。

现场位置

图一:位置示意图

图二:雨棚现场图 死者落点

图三:雨棚正立面图

图四:雨棚侧立面图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信息略(不适合公开)。

截至2023年1月31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人民币(即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赔付费用85万元)。

二、项目简况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庆达华庭C地块北面地下室入口雨棚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金秀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物业公司),施工单位为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户店。其项目为庆达物业公司临时增加业务,物业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与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户店韦XX沟通承包业务事项,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给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韦XX负责,由其自行设计出图纸并组织安装,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XX、属于个人经营。

(一)相关单位情况

略(不适合公开)。

(二)相关人员情况

略(不适合公开)。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现场安装工人罗XX(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没有取得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资格从事高空作业,无证上岗;在安装雨棚顶玻璃作业过程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自己进行有效保护,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绑缚安全绳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韦XX,系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经营者,该门窗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作为门窗店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罗XX(死者)进行安全教育交底;虽有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给其工人,但事发当天没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这是一起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项目施工承揽业务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导致发生致1人死亡的事故。

该事故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所致,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之规定,该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月4日12时40分许,金秀县应急局接到桐木镇事故快报称2023年1月4日上午11:20分许,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庆达华庭C地块北面地下室入口雨棚发生一起工人进行户外安装作业时引起一名安装工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经医生认定该工人当场死亡。接报后,县应急局立即对报告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值班室。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县公安、应急、人社、总工会、桐木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协调处置善后工作。

2023年1月4日,县人民政府成立桐木镇“1·04”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桐木镇派出所报警电话,并及时通知韦XX及物业公司管理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向其他工人了解事故情况后,则立即向相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120医务人员到现场后对坠落的工人罗XX(死者)进行抢救约20分钟,经抢救无效当场宣布该工人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3年1月4日自治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及组织当事双方调处会商积极赔付补偿等工作。

2023年1月9日,庆达物业公司、韦XX与死者家属协商,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由庆达物业公司自愿以安抚金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25万元,韦XX赔付60万元(每年赔付15万,分4年付清);死者家属对善后处理工作表示认可,未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调查认为,县公安、应急、住建、人社、总工会、桐木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现场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响应及时准确,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事故发生、无失职、渎职行为。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一)韦XX,系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经营者,该门窗店属于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作为门窗店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没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工人罗XX安全教育交底;虽有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给其工人,但事发当天没有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①、第(三)项②、第四十五条③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④、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⑤的规定,建议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罗XX(死者),作为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装潢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没有取得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资格从事高空作业,无证上岗;在安装雨棚顶玻璃作业过程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自己进行有效保护,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绑缚安全绳等,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⑥、第五十七条⑦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从桐木镇“1·04”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原因和责任来看,金秀县桐木镇智军门窗店经营者韦XX,未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教训深刻而惨痛。我们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和麻痹大意,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确保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此起事故,下一步要加强以下防范措施:

(一)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装潢店、门窗店等个体工商户的安全防护意识,使作业人员真正掌握实质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岗位安全知识宣传,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要细致地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尤其是高空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以及各种防护设施的使用等。

(二)强化装潢店、门窗店等个体工商户安全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证的培训服务及宣传工作,杜绝无证上岗、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

(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安全风险监控关,对发现问题要敢抓、敢管,对查出隐患要狠下心来,紧盯不放,落实整改到位,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桐木镇“1·04”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4月19日

①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⑤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⑥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⑦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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