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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象州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01月08日

2022年4月21日15时30分左右,象州伟弘锦绣世家项目一期工地14#楼14层北面发生一起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坠楼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及象州镇政府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为了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4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住建局、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及象州镇政府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4月21日15点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象州伟弘锦绣世家项目一期工地14#楼14层北面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类别:高空坠落

(六)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二、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述

象州伟弘.锦绣世家项目已获得象州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立项批准文号:象发改投资〔2012〕 206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1322201300211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51322201400125号)。13#14#楼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建设位置:象州县花山大道与规划三路交界处,项目建设总投资约:2680万元,总建筑面积25567.35平方米,框剪结构,地上26层。

(二)事故相关单位资质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

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伟弘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77745960G,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市场设施租赁服务。(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项目负责人廖某某。

2、项目施工单位

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79084330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除依法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该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可证字〔2014〕000195。2021年4月23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50008753;驻象州伟弘世家项目经理杨某某,专职安全员黄某。

3、项目监理单位

广西昊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30737259Q,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平面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企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房地产咨询;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

(三)工程承包情况

伟弘公司与忠达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伟弘锦绣世家项目75号地块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方式为直接发包。

(四)事故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陈某某,男,象州县人;系忠达公司招聘到象州伟弘锦绣世家项目施工现场工作的杂工。

三、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1、经查:2022年4月20日,忠达公司因工作需要,经人介绍联系了陈某某及陈某1两人4月21日到工地干活,忠达公司承诺工资200元一天,每日结算。21日早上7时30分,项目经理杨某某安排陈某某及陈某1两人在象州伟弘锦绣世家工地14#楼22层用木板封堵楼层与外架之间的缝隙。完工后于13时30分安排到14层继续工作,15时30分左右,陈某某在14层北面施工时不慎从楼面滑跌坠落,在二楼巡查的项目经理杨某某听到响声后,迅速核查坠落人员信息,联系在地面工作的电工吴某某前往查看,吴某某看到陈某某意识模糊,身上无明显外伤和出血现象,杨某某了解情况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20分钟后120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组织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在场工友联系了死者家属。事发当晚,忠达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4月22日凌晨签订了《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金分批次支付,死者遗体已由家属运回老家安葬,死者家属对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表示认可。现忠达公司已按照赔偿协议将赔偿金赔付到位。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16时30分,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联系应急局,应急局后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县府立即组织县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应急局及象州镇政府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综上: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和各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能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响应。事故处置、救援、报告程序均符合规定,救援过程没有造成二次伤害。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14#楼14层临边工作时未系安全带,不慎从外架坠落至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忠达公司,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杨某某,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黄某,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西忠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

(一)对责任单位的认定

忠达公司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对责任人的认定

1、杨某某,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黄某,作为象州伟弘锦绣世家一期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

七、相关行政处罚及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忠达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发后忠达公司积极抢救伤者,在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后能积极与家属协商理赔,家属对善后工作表示认可,因此建议给予忠达公司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建议报象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象州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此建议给予忠达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收入陆万元(¥ 60000)百分之四十〕。建议报象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象州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2、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建议给予忠达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暂停使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三个月并处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 84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年收入肆万贰仟元(¥ 42000)的百分之二十〕。建议报象州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象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防范措施

为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伟弘公司及忠达公司要召开事故警示会,教育员工遵章守纪,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深刻接受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事故防范管控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伟弘公司联合承包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本报告内提出的问题要切实整改到位,落实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伟弘公司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伟弘公司和忠达公司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事工程施工和管理。

(四)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对伟弘公司及忠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要求忠达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以及事故教训总结书面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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