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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7月05日

2019年7月28日7时15分许,在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清林互通工地发生一起事故,一名施工人员王玉德在从支架走向底模拆除点的过程中,从约22.5米的支架上跌落受伤,32天后于2019年8月27日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到事故报告后,东莞市政府迅速组织凤岗镇人民政府、凤岗镇纪检监察室、凤岗公安分局、凤岗应急管理分局,凤岗镇总工会、凤岗人社分局、凤岗镇信访办、凤岗司法分局、凤岗交通分局、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井头村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凤岗镇镇委委员黄远文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并邀请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97505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黎伟斌,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住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经营范围: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深圳外环高速公路(东莞段)及相关配套服务。

该公司将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桩号YK+770.000--YK52+93

0.000,路线全长6.149KM的第三标段建设项目发包给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建设,2017年1月25日与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2、施工单位: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是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厦四楼),法定代表人徐志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注册资本壹拾壹亿柒仟伍佰肆拾叁万元整。经营范围:公路开发与经营,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三废”及噪音防治工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工程施工及安装,对外工程承包(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交通、建筑、建材、公路建设、市政工程管理项目进行编制节能评估及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机械设备租赁和销售;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的加工及销售;城市园林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的施工;公路建设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6088868,有效期:2021年06月17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公路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3、徐志华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后墙路10号平房。

4、建筑工程概况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2016年12月23日公开招标投标,在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工程施工第三合同段工程项目(招标编号:SSASSO11608220)中标,中标报价:伍亿壹仟捌佰贰拾肆离叁仟陆佰伍拾壹元整,工程规模:第三合同段,证号YK46+770.000-YK52+930.000,路线全长6.149km,设黄洞1号大桥408m、2号大桥256.4m(半幅桥)、南门山1号大桥556.4m、南门山2号大桥248m、清林互通主线桥728.25m,桥梁总长2068.85m,设清林隧道1座长370m,设凤岗服务区1处,开、竣工日期:2016-12-30至2020-12-08。

(二)事故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嶂下,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清林互通H匝道第三联现浇箱梁底模拆除工地,支架距离地面约22.5米,如下图所示:

深外环高速公路东莞段第三合同段清林互通现浇箱梁模板安装与拆除防护施工方案:第三点安装与拆除的施工防护技术措施方案:6、拆模板时,采用在防撞护栏预埋钢筋上设置纵向生命线,工人行走时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线上,确保工人拆模时行走安全,形成双保险。

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内容:第二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防范措施:b安全带: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凡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有的高处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的条件时,施工负责人应为工人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并确保高挂低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28日7时15分许,深圳外环高速东莞段清林互通H匝道第三联现浇箱梁底模拆除工地,王玉德正准备到底模拆除点进行底模拆除工作,在支架上走向拆除点的过程中不慎从支架上跌落,撞破防坠网,与支架碰撞后掉在地上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受伤人员进行简单救助并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于7时40分许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及时给予伤者先期救治,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凤岗应急管理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向施工单位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当场造成1人重伤,伤者经治疗32天后死亡。死者姓名:王玉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余家坪乡新港村河儿峪玉组,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于2019年4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3500元。

经统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70000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玉德在从爬梯爬上支架后,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悬挂安全带,从22.5米高的支架上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履职情况

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记录;有对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并记录,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综上所述,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职到位。

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每个月对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复查,并将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进行记录,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并记录,有对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并记录,综上所述,东莞市新凤塘投资有限公司履职到位。

徐志华作为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上所述,暂未发现徐志华未存在未履职到位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王玉德在支架上行走的过程中未按要求悬挂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王玉德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各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本行业主管领域内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危险防控的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培训教育,通过各类媒体宣传特种作业知识,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引导从业者规范施工作业。

(二)职能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力度。当前,社会中有许多微小企业施工工程和项目,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发现这类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无资质、违法行为监管打击力度,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树立一批无资质登高作业的反面典型,减少类似事故发生。

(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该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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