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7日15时08分左右,在位于东坑镇东坑村第三工业区入口右手第二栋的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后铁皮棚在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维修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东坑镇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坑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卢柏波同志为组长,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卢绍辉、镇纪检监察室主任卢康田、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陈润全副局长为副组长,镇应急分局、镇纪检监察室、镇公安分局、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总工会及东坑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坑镇“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为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2591800X,住所: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第三工业区入口右手第二栋,法人代表:黎伟强,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10月31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产销:五金制品、五金制罐、铁罐、建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叶贤清(伤者),男,汉族,50岁,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无固定职业,叶贤清为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聘请的临时维修铁皮棚人员。
2、叶天深,男,汉族,38岁,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无固定职业,叶贤清临时聘用的施工人员。
3、黎志强,男,汉族,36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系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
4、黎伟强,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系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三)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村第三工业区入口右手第二栋厂区内,厂房为东坑镇东坑村委会物业,建筑面积为5143平方米,2013年10月整体出租给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事故发生位置在该公司办公楼后铁皮棚该铁皮棚高度4米,铁皮棚面积约为120平方米,为单层铁皮瓦顶结构(该铁皮棚1998年建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维修铁皮棚铁皮瓦,不属于建设行为),由于该铁皮棚年久失修,存在漏雨情况,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东黎志强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和维修人员叶贤清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照15元/平方米的人工价格维修更换铁皮瓦,双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2019年4月7日13时30分左右开始维修更换铁皮瓦工作,2019年4月7日15时08分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致使维修人员叶贤清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伟强告诉股东黎志强办公楼后面的铁皮棚坏了,需要找人维修。2019年4月6日,股东黎志强打电话给叶贤清,让他清明节(4月5日)假期后过来帮忙维修,维修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口头约定按照15元/平方米的人工费用结算,叶贤清答应4月7日过来看看。2019年4月7日13时30分左右,叶贤清带领叶天深就到事故铁皮棚棚顶上面进行维修施工作业,2人的工作顺序是:先拆除所有旧铁皮瓦和铁皮棚钢架结构横梁的固定螺钉,然后拆掉一块旧铁皮瓦更换一块新铁皮瓦并用螺钉固定,15时08分,在拆除铁皮瓦固定螺钉工作中,叶贤清在已拆除掉螺钉的铁皮瓦上行走时,踩到一块已经拆除两端固定螺钉的铁皮瓦,因为没有固定螺钉固定(经现场勘验。固定螺钉已经全部拆除),此块铁皮瓦不能承重而受压变形,脱离横梁,叶贤清随铁皮瓦一起从铁皮棚横梁之间的空隙中跌落到铁皮棚下的地面,致使叶贤清受伤。当时叶贤清同事叶天深听到声响后,立即从铁皮棚顶下去查看情况,发现叶贤清跌落在地面,马上叫该公司保安一同进行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叶贤清被120急救车送东坑医院进行就医治。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东坑镇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组织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东坑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等负责人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控制事故现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工作正在处理中,没有引起社会不稳定情况。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叶贤清,男,广东高州人,50岁,无固定工作单位,平时以承揽杂活为主,系本次事故维修工程的包工负责人,未与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叶贤清违规作业。事发时叶贤清在已经拆除掉固定螺钉的铁皮瓦上行走,不慎踩塌铁皮瓦,失足跌落到地面,该作业位置距地面4米,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2.1.1的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者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3.0.5的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经专人检查”,叶贤清在高处作业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导致其坠落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叶贤清作为此次维修工程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在屋顶作业,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分析确认,没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请外来人员进行维修作业,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维修人员叶贤清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坑镇“4·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1、叶贤清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目前仍在医院治疗中,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东莞市劲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聘请外来人员施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单位应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实处,强化巡查制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特别是要求高处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保证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