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7日11时40分左右,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乌将扩能改造工程S1标项目经理部承揽的阜康迎宾路铁路立交桥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临时支撑钢管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阜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安办[2021]4号)以及《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号)文件精神,成立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一)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各项工作。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评估期间,因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阜康市行政辖区进行的建设施工项目已全部完工撤离,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也未在阜康市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现场评估。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某: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建脚手架(作业平台),违规作业,导致绑扎的钢筋上部自由端的钢筋重心偏移,整体钢筋坍塌,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SI标项目经理部(2人)
(1)张某:57+370里程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编制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方案;违规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在未搭建脚手架(作业平台)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陈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魏某某:57+370里程现场安全员,未落实安全监督职责,未发现边墙钢筋搭建过程中的风险因素,未制止现场施工负责人违规指挥行为和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乌鲁木齐铁路咨询有限公司(1人)
(1)盛某某:57+370里程现场监理,未严格审核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检查验收职责,未对现场高处作业未编制脚手架(作业平台)专项方案提出异议,未要求施工单位完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未制止现场违规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未发现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上述3人于2021年12月28日移交乌鲁木齐公安处刑警支队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57+370里程建设项目施工方。未依法落实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被派遣劳动者陈某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合理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计划;隐患排查工作不严不实。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阜康市应急局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2.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0+370里程建设项目劳务提供方。未安排专人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管,导致现场施工负责人违规指挥,劳务提供方无人制止和纠正;未对派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落实情况:
阜康市应急局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方某某: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I标项目经理部副总经理。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57+370里程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监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脚手架(作业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等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阜康市应急局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方某某做出了处人民币46980 元(肆万陆仟玖佰捌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2.李某某:新疆凡立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规定落实派出劳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阜康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
阜康市应急局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李某某做出了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完毕。
(五)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王某某:SI标项目经理部安全总监。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57+370里程施工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监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脚手架(作业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等问题失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企业内部处理。
落实情况:
企业根据《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处8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某某:SI标项目经理部安全与质量部部长。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问题台账存在造假行为;对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负责人违规指挥和施工人员违规作业的问题失察;未辨识出57+370里程边墙钢筋搭建事故风险。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企业内部处理。
落实情况:
企业根据《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规定》及《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处8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晋某某:违规操作,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建脚手架(作业平台),导致绑扎的钢筋上部自由端的钢筋重心偏移,整体钢筋坍塌,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企业内部处理。
落实情况:
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晋某某作出解聘处理。
三、事故责任单位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一)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防范措施一: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健全了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至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的各项按群管理制度;项目、施工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并在相关条例中明确,对于在建工程项目,项目部必须每日由项目经理或生产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各工种班组长在现场对各岗位职工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班前会上必须做到四查、三交、一签字)。
防范措施二: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督促员工消除安全隐患
落实情况:
(1)企业对于新进职工上岗前采用“三、三、四”式技能培训和安全三级教育培训,既新进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级安全生产和技能培训三天,项目部安全培训三天,班组级安全培训四天,全部培训完成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企业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施工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从业人员的权力和利益得到保障。企业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开展施工作业,严查“三违作业”行为;严格把关施工设计方案,不得简易施工安全措施作为加快施工进程的“捷径”,对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评估,确保安全设施到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如实记录施工现场隐患问题,紧盯重点施工环节和施工岗位隐患整改成效,确保“闭环管理”,坚决杜绝在项目施工中一切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目标
(二)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防范措施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中铁十五局要进一步强化各施工点位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监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开展施工作业,严查“三违作业”行为;
落实情况:
(1)企业落实项目各层级现场安全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各岗位现场安全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落实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和包保制度,安排专人对高处钢筋绑扎、临时支撑及支架搭设、模板安装及拆除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安全监控。项目安监部不定期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人员管理。严禁使用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都要严查劳务人员情况,未经培训交底合格严禁上岗;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的履职检查,切实发挥现场管理人员作用。
(2)企业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严肃处理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对现场管理人员、各分部、架子队、项目部带班、包保、隐患排查、监督落实等人员,不落实安全责任、不履职管理责任、防护责任的,除经济处罚外、从项目开除,发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防范措施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把关施工设计方案,不能将简易施工安全措施作为加快施工进程的“捷径”,企业要针对本次事故立即开展施工设计方案评估,确保安全设施设置到位。
落实情况:企业为消除项目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由项目部立即组织对该处箱型桥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等进行了再细化、再修订。结合现场实际,增加施工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交底要细、要明确关键安全风险点和安全卡控措施,尤其是针对钢筋绑扎、支架和脚手架搭设内容进行了明确、详细的交底和作业指导书。方案和技术交底交到作业层,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反复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卡控措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全程盯控关键安全卡控环节。
防范措施三: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如实记录施工现场隐患问题,紧盯重点施工环节和施工岗位隐患整改成效,确保“闭环管理”。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开展桥涵工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项目部立即组织对全线正在施工的桥涵工程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重点检查钢筋绑扎作业、脚手架搭设、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临时用电、用火和高处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通过线上审核,较全面的掌握了阜康市人民政府《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作出如下评估意见: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认为:新疆凡立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阜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9·15”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基本完成落实,但需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继续落实、完善相关的防范措施。
(二)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调查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基本能够落实阜康市人民政府《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8·2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但还需不断规范施工项目现场管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等方式提高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完善安全设施,保障现场施工程序安全有序,不断加强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力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五、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事故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对于短期在我市开展临时施工项目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完毕,相关单位完成施工项目后,均已撤离我市行政辖区,且大多企业为外省企业,事故评估工作难度大,采用线上评估方式只限于整改资料审核,对于企业现场实际落实情况无法进行有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