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6日10时40分许,横县勒竹至灵山公路(钦州市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路项目)K7+970处在进行涵洞施工时,发生了一起土方坍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导致1人死亡。
4月25日,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灵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灵山县“4·16”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副县长陆汉川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何国善、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昭林任副组长,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县总工会、丰塘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灵山县“4·16”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路项目是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交通厅2018年批准下达的县乡联网路项目(桂发改投资[2018]563号),该公路起点于南宁市横县勒竹村附近,平交于国道G209,终于灵山县白木村附近,途经灵城谭礼、白木,丰塘沙塘、丰塘村委、平岭,止于横县那阳镇勒竹村。路线全长19公里,计划总投资6645万元,项目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8.5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宽7.5米。
项目建设单位: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
项目施工单位: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凌公司)。
项目监理单位:广西交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发生事故的地点位于公路项目K7+970涵洞(以下简称K7+970涵洞)的施工现场。
涵洞基本情况
K7+970处原有的灌溉沟渠在公路工程土方施工过程中被破坏。2020年1月10日,当地村民提出在该处加建一座涵洞,用于灌溉排水。
2020年1月15日,涵洞的工程变更审批表由施工承包方、监理方、建设方会签通过。
涵洞构造形式:圆管涵,设计直径1.5m,长度38米。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智凌公司,成立日期为1993年10月7日,原为广西钦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根据2015年8月15日钦州市国有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广西钦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的批复》(钦企改办函〔2015〕5号),公司开始改制; 根据2017年7月19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西钦州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钦政函〔2017〕104号)文,公司改制成功,同年更名为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注册资金68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452063,地址为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
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D345030020(有效期至2023年04月13日)、D245030023(有效期至2021年05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如下:
0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0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0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04.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05.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06.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07.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08.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09.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0.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1.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12.公路机电专业承包二级;13.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1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15.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16.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17.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乙级);18.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三类(甲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05﹞000243(4--1),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
(三)有关部门、单位对公路项目的管理、监管情况
1、智凌公司
2018年12月28日,智凌公司与灵山县农村公路改造建设所签订施工合同书。合同附录公路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及资格证件。
2019年2月26日,智凌公司编制的公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获得监理单位审批同意。
2019年3月18日,监理单位向智凌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公路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2019年4月25日,智凌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K7+970涵洞在内的《圆管涵施工技术方案》,同年4月27日获监理单位审批同意。
2020年4月1日,施工项目部向包括事故遇难者韦**、伤者杨锦争在内的施工人员进行涵洞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020年4月10日,智凌公司向监理单位提交K7+970涵洞的开工申请,同年4月11日获监理单位审批同意。
2、灵山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19日,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制定2019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计划重点在道路运输、公路养护、交通建设等方面开展监督执法工作。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打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方面,共出动稽查人员500人次,共检查各类运营车辆1528辆次,查获违法经营车辆97辆次,查扣12辆次。在交通建设方面,2019年5月23日,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对在建的横县勒竹至灵山公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部分工人未佩戴安全帽、施工料场有电线拖地的现象,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020年4月16日事故发生后,灵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向公路项目部发出《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停工整顿。
2020年4月17日,灵山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以局长刘昭林为组长的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提出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4月17日,召集在建在养公路(桥梁)项目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和应急维稳工作紧急会议,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开展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排查。
3、丰塘镇政府
2019年1月17日,丰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丰塘镇2019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计划在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2019年11月1日,丰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公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有无关人员进入、安全警戒设施过少等问题。
2020年1月13日,丰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丰塘镇2020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2020年3月15日,丰塘镇政府下发《丰塘镇2020年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计划侧重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开展大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
2020年1月20日,丰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公路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大化村路段洗沙厂变压器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三岔村桥梁路段接口处无关人员随意出入,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月23日工作人员进行复查,相关隐患已整改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智凌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8时对涵洞进行开挖基坑,计划开挖长17米,宽2.8米,高2.9米。
9时40分完成计划的涵洞左侧基坑开挖。
10时40分,施工员杨**和韦**进入涵洞基坑底进行承载力检测,韦**职责是协助使用轻型触探仪进行检测。现场施工单位试验员刘明忠进行数据记录及计算,监理员朱海权旁站监理。
10时48分在涵洞基坑检测点侧方发生土方塌方,塌方土方量约1.5m³,韦**被塌方土直接掩埋,杨**被塌方土压住至膝盖位置。
11时许,韦**被救出,经赶到现场的丰塘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确认,韦**已无生命迹象。杨**脚部受伤,后送医院检查,于当日下午返回项目部。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置:公路项目K7+970涵洞基坑内。
现场环境:K7+970涵洞位于填挖路基结合部,新填路基高约3米,涵洞基坑属于路基回填土开挖基坑。此处原为宽0.6米的村耕小路,路边是农田灌溉用的土水沟,水沟宽约1米,深约0.7米。
K7+970涵洞基坑开挖情况:开挖长17米、宽2.8米、高2.9米,开挖后的基坑侧壁近乎垂直,未进行放坡超挖或设任何支挡防护,详见附图1。
附图1 事故发生现场
现场人员情况:监理人员1名(朱**),施工技术人员1名(杨**),试验员1名(刘**),杂工1名(韦**),挖掘机司机1名,附近另有作业人员8名。
安全设施情况:该段新填路基各处设有明显安全施工标志,路基边沿拉有警戒线,详见附图2。
附图2 现场安全措施设置
应急交通医疗通讯人员:事故地点交通便利,距镇中心医院700米,距县中心医院15公里,各种手机通讯畅通,在场人员积极配合救援,施工单位有应急机动车辆在现场并用于运送伤员。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73万元。
(四)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4月16日10时48分事故发生,施工现场约有8名人员第一时间投入挖掘救援。11时丰塘镇卫生院接到出诊电话,11时05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10时50分许,在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监理员朱**通过电话向项目技术主管林**报告事故情况。
11时许,被泥土掩埋的工人韦**被现场救援人员救出,11时15分,经赶到现场的医务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11时许,项目技术主管林**通过电话向智凌公司代表蒋**报告事故情况,并从项目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11时15分许,蒋**通过电话,分别向丰塘镇政府、建设单位、丰塘公安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并从项目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善后工作。
14时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陆汉川带领由交通运输、公安、应急、人社、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2020年4月21日,在丰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丰塘镇司法所的调解下,事故遇难者家属与智凌公司代表蒋明来签订《调解议书》,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涵洞基坑中段南直立侧壁因自重作用在距坑底高1.5米处局部土体沿内部裂缝剥离,发生土方塌方,泥土将韦**直接掩埋,导致韦**抢救无效死亡。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经现场勘验,基坑侧壁近乎直立并且不设任何防护。
(二)经现场勘验,涵洞位于填挖路基结合部,新填路基高约3米,涵洞基坑属于路基回填土开挖基坑。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智凌公司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根据K7+970涵洞水准测量记录表,设计基坑开挖最大深度达2.8米;现场勘验,涵洞基坑属于路基回填土开挖基坑,现场施工人员开挖基坑时,未遵照施工安全交底内容,根据土质、深度等放设安全边坡。K7+970涵洞机械开挖作业时,智凌公司未按照施工安全交底内容,安排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施工指挥。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未深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负有责任的人员
1、杨**,智凌公司公路项目项目经理,未有效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致使施工安全交底未得到全面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2、甘**,智凌公司公路项目总工,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专项施工,未依职责深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警示约谈。
3、黎**,智凌公司公路项目专职安全员,未督促落实施工安全交底的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警示约谈。
(二)负有责任的单位
施工单位广西智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强化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落实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和“打非治违”工作,重点打击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深基坑、深挖方高填方、滑坡处理、桥涵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等重点工程部位和工序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施工单位不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作业规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