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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6日4时40分,位于新城区长缨东路东段东小寨村西口路北侧,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一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停靠在路边维修轮胎时轮胎发生爆炸,造成一名维修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新城分局,交警新城大队,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司法局,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幸福路管委会开发建设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研究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作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企业概况
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毅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51560948C,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登记机关为西安市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8号2幢1单元10301,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土石方工程;普通货物运输;工程咨询;机械修理、机械租赁。该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2021年度备案证》。调查期间,毅通公司共有运输车辆378台,陕AV5107事故车辆即为该公司所属。
(二)人员基本情况
1.任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河南淇县人,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16,户籍住址为河南省淇县高村镇XX号,事故发生时居住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X组XXX号。为本案死亡人员,生前个人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工作,不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和行业部门授予的从业资格。
2.张某,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陕西西安人,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1X,户籍住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延兴门南村XXX号,实际住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公园南路XX小区,现任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9车队队长,陕AV5107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具有B2车型准驾资格、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2021年度驾驶人备案证(大型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2019年3月20日购买陕AV5107重型自卸货车并挂靠在毅通公司名下。
3.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陕西西安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93,住址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师X村XX号,2014年至今就职于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AV5107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A2车型准驾资格、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2021年度驾驶人备案证(大型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2021年8月6日因病死亡。
4.胡某某,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河南南阳人,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610XXXXXXXXXXXXX45,户籍住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宝石村X号,现实际住址为西安市碑林区明胜街X号。1988年参加工作,曾在太阳食品集团工作,1995年下岗后创业。2002年进入建筑垃圾清运行业,2012年担任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5.李某某,亦被称作“李英”,女,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陕西西安人,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89,户籍住址为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XX号,实际住址为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XX小区。2007年进入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与交管部门沟通对接等工作。
6.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43,户籍住址为西安市新城区童家巷,实际住址为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XX小区。目前无业,事故发生当日联系张某,安排陕AV5107事故车辆前往幸福林带项目工地顶替其他渣土车辆施工。
(三)涉事车辆
1.车牌号为陕AV5107的陕汽德龙新M3000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169号西藏办事处301室,编号为碑林D1028号,车辆型号SX3250MB3841B,车辆识别代号LZGCL2R40KX007037,发动机号1618L150112,车身颜色为绿色,货运性质,2019年3月12日出厂,2019年3月18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3月31日,保险中止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事故发生当日驾驶员为周某某,实际拥有人为张某,该车辆挂靠管理在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管理由该该公司和张某共同负责。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车辆进行静态鉴定,事发车辆第三轴左侧外轮轮胎型号为12·00R20,胎侧暴露出帘布层裂口,胎面有明显缺损和损伤,裂口处存在陈旧性伤痕。
2.车牌号为陕UBJ686的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任某某,登记住所为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5组130号,车辆型号LZW1028ST6,车辆识别代号LZWCBAGB4LE757055,发动机号L05331004,车身颜色为灰色,货运性质,2020年6月4日出厂,2020年9月27日初次登记,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9月30日,保险中止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事故发生当日驾驶员为任某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信息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6日凌晨2时4分,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PPP项目三工区施工区内的一辆渣土清运车出现故障,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陕AV5107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张某,让其安排一辆渣土车临时顶替故障车辆,到新城区东小寨村西口的幸福林带项目工地转运渣土。张某口头同意后,拨打电话通知司机周某某驾车前往约定地点。凌晨3时40分,周某某驾车到达位于东小寨村西口的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PPP项目三工区施工区内。在工地内等待装土过程中,周某某发现该车第三轴左侧外轮轮胎气压不足,遂向车主张某告知情况。张某让周某某立即找人补胎。由于近两年张某的渣土车是由任某某维修,周某某与其相识,所以通过电话联系任某某赶往现场补胎。凌晨4时许,任某某驾驶牌号为陕UBJ686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到达工地,该车已被私人改装为携带空气压缩机的流动补胎车。因为该工地内无法维修车辆,周某某将陕AV5107渣土车停驶至长缨东路东段东小寨村西口路北侧工地大门口交由任某某维修。补胎过程中,任某某将陕AV5107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侧外轮的内外轮胎卸下,更换新的内胎。其将新内胎装入外胎后,用带来的充气泵向内胎充气,但在将完成充气的轮胎向车上安装时突然发生爆炸,任某某被气压冲击出6米远,倒在路北侧一处工地门口,其五官流血。
(二)事故应急救援
2021年3月6日凌晨事故发生时,周某某与任某某同在现场,其看到任某某被轮胎爆炸冲击倒地后,立即上前呼唤,但其无回应。4时33分,周某某拨打电话告知张某事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4时45分,车主张某到达现场。稍后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初检认为任某某死亡。4时49分,周某某拨打110报警。在等待过程中,周某某发现维修的轮胎上存在20多公分的裂口。4时53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园北路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确认任某某死亡,法医进行了现场勘察。5时许,任某某妻子冯某某到达现场,被民警告知其丈夫已死亡,且排除刑事案件。现场勘察结束后,遗体被送往殡仪馆,事故车辆停放在事发现场。
(三)事故报告及调查程序履行
3月6日上午6时15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园北路派出所向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告知,东小寨村村口轮胎修补时发生爆炸,现场死亡一人。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干部前往事故现场,安排幸福路管委会和附近施工单位做好车辆保存工作,同时联系公园北路派出所开展调查取证。了解现场状况后,区应急管理局向新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事故基本情况。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报送了《关于任某某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发来《突发事件信息办理单》,要求新城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信息。
报经区政府批准,成立新城区人民政府“3·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公安新城分局、交警新城大队、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司法局、幸福路管委会开发建设局、区总工会、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和相关专家参与。调查组下设技术研判组、综合管理组、法规指导组、责任追究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21年3月9日,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委托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事故中爆炸的轮黑骑士S811轮胎进行技术鉴定,查明爆胎原因和轮胎技术状况。
2021年3月10日,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陕汽德龙新M3000重型卡车壹辆(牌照为陕AV5107,编号为碑林D1028)、事发赛轮黑骑士S811轮胎(含轮毂、内胎、外胎)施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3月16日,决定对陕汽德龙新M3000重型卡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事发赛轮黑骑士S811轮胎(含轮毂、内胎、外胎)予以扣留。
3月11日,新城区应急管理局向交警新城大队调取了陕AV5107和陕UBJ686两台事故车辆信息。
调查工作开展后,公园北路派出所提供公安部门前期核查资料,事故调查人员前往毅通公司调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记录及交运培训等证据资料,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
三、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管理履职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2021年3月6日6时34分至7时35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位于西安市新城区西安市幸福林带建设工程PPP项目三工区3-08建筑工地南门地面,在南门西南侧地面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V5107”的渣土车,其左后部位轮胎被拆下,在“陕AV5107”东南侧地面摆放有一个轮胎,在该轮胎表面发现一大小为“33.5cm×17cm”的破口,在该轮胎东侧及北侧地方摆放有轮胎配件和修理工具,在轮胎北侧地面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陕UBJ686”的五菱宏光货车,其后车厢装有一个大型充气设备,在该大型充气设备下方有一充气软管延伸至该货车南侧地面,在“陕UBJ686”车厢后挡板外侧面发现衣物碎片,在“陕UBJ686”东侧地面发现“9.5m×7.5m”大小范围的衣物碎片,在“陕UBJ686”东北侧4m处地面发现一具尸体,其上覆盖有一层绿色纱网,移去纱网,发现该尸体为男性,头东北脚西南,呈俯卧位,其所穿衣物呈破损状,在该尸体头部下方及北侧地面发现血泊,其他未见明显异常;向周围继续搜索,未见明显异常。
涉事车辆停靠在新城区东小寨村西口的长缨路的北侧,幸福林带三工区项目南侧大门之外,现场照明主要依靠工地门口搭设的临时照明灯,照明情况良好,车辆前后方路面较为平整,车辆无外力碰撞和挤压痕迹。
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为:“尸体双侧外耳道、口鼻腔有血性液体溢出,腹部大范围的散在擦挫伤,四肢突出部位的擦挫伤”。
(二)技术鉴定情况
事发后,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事发车辆进行了静态检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1]车鉴字第771号),鉴定意见:
1.陕AV5107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轮胎未受外力碰撞和挤压,其第三轴左外侧轮胎型号为12.00R20,外胎胎侧见170mm*330mm破裂口(事故破裂口),裂口除处见陈旧性伤痕(伤及帘布层),胎内侧裂口对应部位有橡胶贴片粘附,粘附橡胶贴片局部松脱;外胎侧见三处陈旧性伤痕(伤及帘布层),其胎内侧裂口对应部位均有橡胶贴片粘附。胎侧见暴露出帘布层裂口(除本次事故破裂口外),胎面有明显缺损和损伤,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爆胎原因:(1)轮胎充气导致胎内气压过高,因轮胎爆裂,其原始状态无法确定,故无法排除是否因为充气导致轮胎爆裂;(2)轮胎内、外侧存在结构缺陷或损伤,致使轮胎承受极限降低,可形成爆胎。陕AV5107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外侧轮胎为上述2种情况的一类或多类情况综合形成。
(三)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毅通公司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2021年度备案证》。陕AV5107重型自卸货、陕UBJ686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车辆资质正常。张某具有B2车型准驾资格、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2021年度驾驶人备案证(大型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周某某具有A2车型准驾资格、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2021年度驾驶人备案证(大型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任某某不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和行业部门授予的从业资格,长时间承担车队车辆维修工作,在事发时未判断隐患风险。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机构并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情况。毅通公司实际管理人员李某某和董秋梅未经培训考核,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该公司具有安全证人员7人,其中A级安全证2人,C级安全证5人,包括张某在内的安全管理员12人,但在其调查审核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资料中,无一名具有安全证的管理人员参与管理,所谓的12名安全管理人员也只是各车队队长。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情况。毅通公司关于车辆维护、检修制度未有效执行,未督促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管理制度》未载明制定时间。《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将车辆私自送修。《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实,其中第四条“车辆必(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其中“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要求的“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以及车辆检查要求中“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等要求未执行。《车辆隐患排查制度》中关于“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胎条是否完好”的要求未执行,其中问题处理和资料填报存档工作也未落实。《营运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中关于“严禁病车上路”的要求未执行。《车队队长职责》中“及时修理和排除车辆故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负责出车前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的要求未执行。
4.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实施检查复查、整改并记录情况。毅通公司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无车辆隐患排查记录,经查阅该单位车辆日常维修台账,修理项目不明确,同时台账中标注“√”和“△”符号,对维修和处理状况表述不清晰。相关管理不规范,造成车辆未能及时得到正规维修,带病上路。
5.开展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告知安全事项和通报事故隐患情况。未如实记录2021年1月以来的《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培训记录》和《安全教育记录》。经调查人员查看企业管理资料,《安全管理培训记录》均无参加人员签到,其中发生事故的3月份的记录和随后5月份的培训照片雷同,其他月份也存在培训资料雷同的情况。经查阅该单位提供的管理资料,企业共计378台运输车辆,但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内容简单,2021年3月6日前的2次培训,未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所有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落实。
6.承包或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资质并签订安全协议情况。车辆挂靠管理,定期缴纳管理费,名为“入股”,实为“放养”,车主随意调用行驶,企业管理松懈。2020年1月20日,毅通公司与张某签订《车辆驾驶员安全责任书》,其中第二条明确“车辆基础状况必须保持良好,严禁带故障行驶”,约定相关责任,同时第八条约定相关交通违规行为“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投资人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书仅有张某签字,无驾驶员签字。2020年4月16日,张某向毅通公司签署《投资人承诺书》,车号为陕AV5107,其中第二条明确“管好自己的车辆,做到按时保养,定期检查”,第三条明确“车辆手续不全和技术状况差,绝不上路营运”。2020年4月16日,张某与毅通公司签订《渣土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投资人)》,车号为陕AV5107,其中第五条明确“定期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对车辆制动性能差……不得上路营运”,第六条明确“对车辆因证件、资料、保险及安全性能方面出现的违规问题,投资人要承担责任”。张某与周某某签订《渣土营运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驾驶员)》,签订时间空缺,车号为陕AV5107,其中约定“车辆基础状况必须保持良好,严禁带故障行驶”“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投资人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4月16日,毅通公司与张某签订《风险揭示书》,明确了投资人必须对车辆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毅通公司盖企业公章但法人代表未签字且未写明日期,张某签字写明日期。
7.安全设备管理情况。企业对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管理不力,交由各车主自行负责。此次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实际上未对更换维修轮胎进行有效管理。未组织安全检查,将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整治交由车主和司机,凭借个人经验开展。未按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未确保行车安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
8.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毅通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不完善,管理约束机制不强,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实施,导致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导致任某某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家属冯某某与张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补偿人民币95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陕AV5107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左外侧轮胎内、外侧存在结构缺陷或损伤,致使轮胎承受极限降低,任某某对轮胎充气作业时,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在轮胎具有明显陈旧性伤痕状况下未停止维修,持续冒险作业,致使轮胎充气后胎内气压过高,发生爆胎,最终造成亡人事故。
(二)间接原因
渣土车未经批准违规出车,车辆挂靠管理,车主随意调用行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履职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车辆管理不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日常教育培训以会代训,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薄弱;长期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人员维修保养车辆,致使轮胎磨损严重的车辆带病上路。
(三)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车辆实际所有人违规出车运营,车辆所属企业管理不严,未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任用无资质人员维修保养车辆,在轮胎存在结构缺陷或损伤情况下,维修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爆胎,致使维修人员被炸身亡,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责任认定。
1.毅通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实施,车辆设备设施未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未有效落实,存在运营车辆挂靠管理,任由无资质人员维修保养,对车辆违规出行失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任某某,作为车辆维修人员,不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和行业部门授予的从业资格,长时间从事车辆维修工作,违反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范,个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在事发时未排除事故隐患,持续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爆胎,导致事发身亡,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张某,作为毅通公司第9车队队长,陕AV5107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毅通公司名下生产运营,未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期任用无资质人员实施维修保养工作,车辆轮胎存在结构缺陷或损伤,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况下,于事发当日违规安排车辆运行,最终造成亡人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4.周某某,作为陕AV5107事故车辆驾驶员,未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任由无资质人员实施维修保养工作,车辆轮胎存在结构缺陷或损伤,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况下,于事发当日违规驾驶车辆运行,最终造成亡人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5.胡某某,作为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不完善,管理约束机制不强,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实施,导致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二)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免予处罚的人员
(1)任某某,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周某某,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毅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六)(七)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撤销其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年度驾驶人备案(大型车辆)资格。
(2)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西安毅通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自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毅通公司和其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树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对车队、车辆、驾驶人员的统一协调管理,加强对车辆运输作业、设备设施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必须对全体驾驶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严禁将设备维修项目发包于无资质个人;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各类风险隐患;坚决制止不按规范、危险运营的行为,杜绝“三违”作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继续深化道路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化运营,夯实安全基础,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审批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无手续、未报备、不按规定时间、路线拉运、沿途抛洒、“病车”上路等违法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大程度消除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督促与运输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制度,配备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安全管理人员,将渣土管理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安全轨道。
三是鉴于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维修人员在不符合安全条件情况下违规作业而导致爆胎,间接原因涉及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监管的实施,建议将该事故通报西安市碑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该区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该企业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