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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大火灾事故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3日

  (二)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显然在此事故当中施工方并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受到处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次事故当中,施工方上海佳艺应对本检索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因此导致焊工违规操作。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而现场的防火措施并不完善,事故现场违规使用大量尼龙网、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因此显而易见,施工方在这方面也触及了相关的条款,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在这一条上,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的也是不够的,应该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很明显在本工程当中施工方违反的是本条例的第二点,“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从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本次事故的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操作人员也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通过本次事故,我们真的应该好好的反省,在我国,建设部门有多少是真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办事的,可能有很多施工场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都存在着侥幸的心里。这次事故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从而我过的建筑单位应该加强管理,真正的落实相关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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